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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盗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犍为县人民检察院以犍检公诉刑诉字(2014)第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林木罪,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犍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及其辩护人肖*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毛*以14000元的价格购买了犍为县塘坝乡塘房村四组村民廖*某某自留山上的树木,同年11月22日,在未经批准办理采伐手续的情况下,雇请杨*、宋*某某等人进行砍伐,同月25日,犍为县森林公安局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制止了砍伐。经犍为县林业规划调查设计队认定,被伐树种为马*、杉树、杂树,被伐桩株数316株,总蓄积37.9108立方米。被告人毛*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书证物证、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鉴定意见、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以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当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毛*犯罪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犯罪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滥伐林木系为了实施林地改造、主观恶性较小等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本案涉案的赃款、赃物应予没收。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毛*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原木492件、人民币39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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