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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职务侵占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以平湛检刑诉(2014)51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职务侵占罪。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至2009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平顶山市**村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自2007年3月至2012年3月分三次收取平顶山市移动通信公司支付给该村的GMS基站建设场地费共17100元,张某某未将该款入账且全部用于个人消费。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用集体财产17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认罪、悔罪,请求依法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09年,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平顶山市**村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自2007年3月至2009年间分三次收取平顶山市移动通信公司支付给该村的GMS基站建设场地费共17100元(其中,收取平顶**公司支付给该村2007年3月至2009年3月期间每月200元的场地占用费共计4800元,后于2008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与移动公司又签订补充协议,将场地费用增加为每月300元,并收取2008年1月至2009年3月少缴的场地费1500元,后又依据该补充协议,收取2009年至2012年期间场地费10800元。),被告人张某某未将该款入账且全部用于个人消费。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的家属于2013年6月23日向平顶山市**村村委会退还被告人张某某侵占的款项17100元。

上述事实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任职证明、平顶山市湛河区曹镇乡张庄村为平顶山市移动通信公司提供GSM基站建设协议复印件及补充协议复印件、平顶山市湛河区曹镇乡农经管理服务站提供的张庄村总分类账簿、退款保证书、中国移动通**顶山分公司提供的收据、平顶山市**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收条复印件、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在卷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已经当庭质证,具备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特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平顶山市**村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侵占集体款项17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职务侵占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其侵占的款项已全部退还,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5日起至2014年10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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