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河南省**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巴国显、沙*照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二O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2014)新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巴国显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4)新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