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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犯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公诉刑诉(2014)4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犯职务侵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自2012年5月至2014年7月任河南国**限公司业务员。2012年12月6日,程*从沁阳市**限公司收回一张100000元承兑汇票的货款并交给公司财务部,后因该承兑汇票背书印章不清晰,河南国**限公司退回给程*委托其退还给沁阳市**限公司,并要求驴老**限公司用其他方式支付货款。程*拿到该承兑汇票后,私自通过郑州**有限公司业务员周某某将该张100000元承兑汇票兑换30000元现金和70000元承兑汇票后据为己有。其中,程*代河南国**限公司支付给科隆制版厂、郑运制版厂版费共计21000元,其在河南国**限公司任业务员期间应得绩效提成款39000元。2014年9月22日,程*退回河南国**限公司4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被告人程*的供述,证人张*、程*、李**、高某某、李**、李**、刘*、周某某等人的证言,谅解书、撤诉申请书等书证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公司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程*在案发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能够积极将涉案赃款退还给被害单位,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程*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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