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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郏县人民检察院以郏检公诉刑诉(2014)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7年2月8日,郏县**限公司在郏县黄道镇黄南村征用土地150亩(其中耕地62.62亩,非耕地87.38亩),每亩土地补偿款18000元。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郏县黄道镇黄南村六组组长的职务便利,将属于该村六组集体所有的3.8亩荒地,以其兄张盘根所有的名义向上级申报。2009年1月,张某某将该3.8亩土地补偿款68400元从该村秘书史雪利处领取,并据为己有,用于个人开支。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将其侵占的补偿款退缴郏县人民检察院。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史某某、赵某某、张某某、韩某某、赵**、黄某某、王某某、张**等人的证言,郏县**限公司征地协议,征用土地补充协议,黄南村第六组村民领取占地补偿款发放表及收款收据,郏县黄**民委员会出具的张某某任职证明,郏县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出具的张某某抓获证明,郏县公安局黄道派出所出具的张某某户籍证明及无违法犯罪前科证明,郏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张某某退款证明及收据。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宣读、出示、辨认、质证,能相互印证,反映了本案的客观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郏县黄道镇黄南村六组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属于黄南村六组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关于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被告人张某某刑事责任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另外,又积极退缴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又可酌情从轻处罚。视其犯罪事实、情节及被告人张某某平时的一贯表现,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郏县人民检察院的赃款人民币68400元,由扣押单位发还郏县黄道镇黄南村六组。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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