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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刑诉(2013)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犯职务侵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厦**集团占用孟津县朝阳镇徐沟村土地,该村需要整村搬迁、土地流转。朝阳镇政府将2300亩土地流转金每亩3404元共7829200元拨付到该村,村长徐**在给6组群众发放土地流转金的过程中,因赵*A养鸡场租用6组的21.3亩土地已经按每亩900元补偿过,徐**就将这21.3亩土地的土地流转金每亩扣除900元,共计19170元。2013年7月朝阳镇政府对徐沟村土地流转金发放情况进行清查,要求该村将未发放的资金全部退交朝阳镇政府。徐**在向镇政府退交剩余资金时隐瞒了19170元不上交,并占为己有。案发后,徐**将19170元退交到公安机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村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基本犯罪事实及罪名定性无异议,表示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厦**集团占用孟津县朝阳镇徐沟村土地,该村需要整村搬迁、土地流转。朝阳镇政府将2300亩土地流转金每亩3404元共7829200元拨付到该村,村长徐**在给6组群众发放土地流转金的过程中,因赵*A养鸡场租用6组的21.3亩土地已经按每亩900元补偿过,徐**就将这21.3亩土地的土地流转金每亩扣除900元,共计19170元。2013年7月朝阳镇政府对徐沟村土地流转金发放情况进行清查,要求该村将未发放的资金全部退交朝阳镇政府。徐**在向镇政府退交剩余资金时隐瞒了19170元不上交,并占为己有。案发后,徐**将19170元退交到公安机关。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且能够相互印证的证据证明:

1、中部产业集群项目协议书。

证明2012年5月30日,孟津县人民政府与厦门**限公司签订的中部产业集群项目协议书。协议约定了占地范围和土地补偿标准。

2、证人席*A的证言。

席*A时任朝阳镇副镇长。证明厦**集团从2012年11月开始占孟津县朝阳镇徐沟村土地,并和孟津县政府签订有用地协议。厦**集团经县财政,将土地流转金打到县财政账号上,镇里需要发放流转金时,向县财政报告,县财政将土地流转金打到镇政府账户,再由镇向各村发放。孟津县朝阳镇徐沟村土地流转金发放时由村长徐**经手。徐**未向自己说明土地流转金未发放的情况,也不知道其帮助他人揽储情况。

3、证人崔*A的证言。

崔*A任孟津**财政所所长,证明厦**集团从2012年11月开始占孟津县朝阳镇徐沟村土地,并和孟津县政府签订有用地协议。厦**集团经县财政,将土地流转金打到县财政账号上,镇里需要发放流转金时,向县财政报告,县财政将土地流转金打到镇政府账户,再由镇向各村发放。孟津县朝阳镇徐沟村土地流转金发放时由村长徐**经手。镇政府通过现金支票方式一共给徐沟村拨付7829200元,并要求尽快发放给群众,2013年7月徐**和镇里算过账后又退回镇里566771元。徐**未向自己说明有19170元土地流转金未发放情况。

4、朝阳镇人民政府“土地流转金发放情况”证明及“关于徐沟村2012年土地流转金账目移交的请况说明”。

证明徐**从朝阳镇政府领取厦**集团赔付徐沟村土地流转金7829200元。并要求徐**限期向朝阳镇政府移交未发放给群众的钱款。

5、证人马某A证言。

马*A时任朝阳镇副镇长。证明2013年7月,群众举报徐**经济问题,镇里专门成立工作组进行了调查。知道徐**和镇里算过账后向镇里退回一些没有发放给群众的土地流转金,徐**未向自己说过还有一部分流转金没有发放给群众也没有退回镇政府的情况。

6、被告人徐**供述。

证明2012年厦**集团占用孟津县朝阳镇徐沟村土地,其从朝阳镇政府领取厦**集团赔付徐沟村土地流转金7829200元。其为本村6组村民发放土地流转金过程中,因赵*A养鸡场租用6组的21.3亩土地已经按照每亩900元补偿过,其将21.3亩土地的土地流转金每亩900元,共计19170元扣除。2013年7朝阳镇政府对徐沟村土地流转金发放情况清查时,自己未将19170元上交,理由是自己不清楚是上交镇政府还是原土地承包人。

7、证人赵*A的证言。

赵*A系孟津县朝阳镇徐沟村支部书记。证明自己租用本村6组20余亩土地,按照每亩900元标准承付租金,该土地属于厦**集团占地流转范围。自己并不知道徐**在发放土地流转金时将6组20余亩土地租金19170元(每亩900元)扣除。

8、证人吴*A、吴*B、吴*C的证言。

以上证人均为孟津县朝阳镇徐沟村6组村民,证明2012年厦门合一集团占用孟津县朝阳镇徐沟村土地,土地流转金按照每亩3404元发放,村长徐**在为自己发放土地流转金过程中,将21.3亩土地的土地流转金按照每亩2504元发放,每亩扣除900元,共扣除19170元。其理由为赵*A养鸡场租用6组的21.3亩土地已经按照每亩900元补偿过,这21.3亩土地是8户群众的责任田。

9、证人吴*D、吴*E、郑*A、吴*F的证言。

四人均为孟津县朝阳镇徐沟村6组代表,证明2012年厦门合一集团占用孟津县朝阳镇徐沟村土地,土地流转金由徐**按照每亩3404元直接向群众发放,徐**在给6组群众发放土地流转金时未与自己商量过,自己并不知道徐**对于6组以前被赵*A的养鸡场租用8户群众的21.3亩责任田每亩扣除900元事实。

10、证人吴某G的证言。

吴*G系孟津县朝阳镇徐沟村6组村民。证明2012年厦门合一集团占用孟津县朝阳镇徐沟村土地,土地流转金按照每亩3404元发放。因以前赵*A的养鸡场租用该组的21.3亩土地中包括其母亲李**的责任田3.4亩,因此村长徐**在为自己母亲发放土地流转金过程中,将21.3亩土地的土地流转金按照每亩2504元发放,每亩扣除900元,共扣除19170元。理由是赵*A养鸡场租用6组的21.3亩土地已经按照每亩900元补偿过。

11、证人赵*B的证言

赵*B系孟津县朝阳镇徐沟村6组村民。证明2012年厦门合一集团占用孟津县朝阳镇徐沟村土地,土地流转金按照每亩3404元发放,村长徐**在为6组群众发放土地流转金过程中,因赵*A养鸡场租用6组的21.3亩土地等8户群众已经按照每亩900元补偿过,听这几户群众说徐**将21.3亩土地的土地流转金按照每亩2504元发放,每亩扣除900元,共扣除19170元。

12、证人臧*A的证言。

臧*A系孟津**用社主任。证明厦**集团将土地流转金全部打到朝阳镇政府在信用社开的账户上,其中徐沟村土地流转金由镇政府给徐**开具现金支票,后徐**通过现取或转账方式将钱全部取走了。

13、证人王*A的证言。

王*A系中国银**孟津支行职工,证明其行通过徐**揽储。徐**在其行存储过200万土地流转金,因群众认为该行离家远,第二天徐**又陆续将钱取走。

14、证人史*A的证言。

史*A系孟津县**阳营业所所长。证明徐沟村土地流转金通过两种方式发放,一种是徐沟村村长徐**拿存折现取,由孟津县**阳营业所到村里直接向群众发放,另一种是徐**直接把现金取走,交由村组长或群众代表发放。

15、证人孙*A的证言。

孙*A系孟津县朝阳镇徐沟村7组组长。证明厦**集团占用该村七组流转土地133亩,每亩按3404元赔付,通过村长徐**发放。

16、证人徐某A的证言。

徐*A系孟津县朝阳镇徐沟村1组组长,证明厦**集团占用该村土地,每亩按3404元的标准赔付。

17、证人徐*B、徐*C、徐*D、徐*E的证言。

四人均系孟津县朝阳镇徐沟村2组村民。证明2012年厦门合一集团占用孟津县朝阳镇徐沟村土地,该村需要整村搬迁、土地流转,每亩地按3404元赔付。当时村长徐**照头发放徐沟村各生产组土地流转金。

18、徐沟村6组“耕地(附属物)资金兑付登记表”。证明6组群众领取土地流转补偿金的事实。

19、银行收支明细对账单。证明土地补偿金现金来往情况。

20、2组领条证明、4组收条证明、5组收条、6组收条、7组收条。

证明孟津县朝阳镇徐沟村2组、4组、5组、6组、7组从徐率伟处领取土地流转金情况。

21、孟津县朝阳镇人民政府席*A的收条。

证明被告人徐**于2013年10月23日将孟津县朝阳镇徐沟村2组土地流转金8万元、6组土地流转金19170元、期间利息2240元,共计101414元,上缴于孟津县朝阳镇人民政府。

22、取保候审决定书及释放证明书。

证明被告人徐**于2013年11月14日经孟津县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并释放。

23、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证明。

证明被告人徐**的自然身份状况及无违法犯罪前科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案发后能够退出非法所得的赃款,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徐*伟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洛阳**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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