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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职务侵占、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4)第3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职务侵占罪、诈骗罪,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5月至8月25日期间,被告人王*利用其河南**有限公司商丘分部业务员的职务便利,先后将公司安排其代收货款共计人民币二十万元占为己有后逃逸,赃款大部分挥霍。案发后,部分赃款追回退还受害人。

2、2014年8月1至8月25日期间,王*先后实施诈骗四次,分别骗取荣某某、孙某某、赵某某、王某某四人各一部苹果5代水货手机,赃物总价值人民币9850元,销赃得款挥霍。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的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诈骗罪,应数罪并罚,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5月至8月25日期间,被告人王*利用其河南**有限公司商丘分部业务员的职务便利,先后将公司安排其代收货款共计人民币二十万元占为己有后逃逸,赃款大部分挥霍。案发后,部分赃款追回退还受害人。

2、2014年8月1至8月25日期间,王*先后实施诈骗四次,分别骗取荣某某、孙某某、赵某某、王某某四人各一部苹果5代水货手机,赃物总价值人民币9850元,销赃得款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朱**、荣某某、孙某某、赵某某、王某某的陈述,证人夏**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有关物证、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系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王*认罪态度较好,本院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王*刑期自2014年9月8日起至2020年9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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