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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甲职务侵占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公诉刑诉(2014)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甲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申*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份,被告人申*甲从南召县云阳镇政府农业服务中心领取了本村2011年新栽树苗补贴款43375元。后申*甲隐瞒其领取补贴款的事实,将其中的24600元用于结算本村欠“皇冠阁”的饭款以及归还欠陈某某修路款,剩余18775元占为己有。案发后,申*甲将全部赃款退缴至南召县财政。

上述事实,被告人申*甲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王*、申*某、王*乙、蔺某某、伍某某、申*甲、陈某某、王*丙、申*乙、袁某某、王*丁等人的证言及相关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甲身为村党支部书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侵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申*甲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全部退赃,经委托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部门对申*甲所居住社区进行考察,考察机关认为对申*甲适用非监禁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申*甲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申*甲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2月17日起至2015年12月16日止。)

二、追缴被告人申某甲的违法所得,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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