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职务侵占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4)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肖**、杨*到庭参加了诉讼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2月6日,被告人李**利用职务便利,将济源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欣置业公司)承建的济源市思礼镇万洋大桥及引线工程款50万元转入个人账户,其中18万元用于偿还其对李*、程某某、李**的个人债务,剩余32万元被取现,去向不明。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利用在安欣置业公司财务室担任财务人员的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吞公司5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提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辩称其不是安欣置业公司的员工,只是以朋友关系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田**帮忙,该50万元是田**要求转到其卡上后,又按照田**的要求取出归还了田**的债务,其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其辩护人认为,1、李**不是安欣置业公司的职工,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2、李**之前还与田**之间有大量的资金往来,没有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该50万元,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李**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6日,被告人李**作为济源**业公司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经手收取的50万元济源市思礼镇万洋大桥及引线工程款私自转入其个人账户后,拒不交付给公司,并将部分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另查明,被告人李**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被济源市公安机关上网通缉后,于2014年3月6日被郑州铁**站派出所抓获,临时羁押于郑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同年3月7日交由济源市公安局处理。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被告人李**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0年11月其在安*置业公司财务科工作,负责涉外财务,2012年12月离职外出打工。安*置业公司修建万洋大桥及引线工程一笔50万元的工程款是其经手办的。当时思礼财政所给其公司一张支票,其先背书到安*置业公司账户上,然后又私自背书到其私人账户上。对于款项去向,其最初供述公司向其多次讨要后,其不知道是否付出,也记不清是交给公司财务还是交给老板了,所以没有办法交给公司也一直没有交还。后辩称把其中5万元转给李*,让他交给公司,剩下的45万元经向曹**请示,存在其个人卡上当做公司的备用资金,说不清楚最后的去向。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曹某某(安*置业公司财务主管)的证言,证实其公司的涉外财务由李**负责,思礼镇财政所开具支票支付建设济源市思礼镇万洋引线大桥的一笔50万元工程款后,一直没有到公司账户,其查账发现李**把该款私自转至个人账户,李**说他还了赌债,还说他父亲去借钱了。后来其问李**的父亲,李**的父亲说借不到钱。其向公司经理王*请示后报案。

2、证人王**(安**公司任总经理)的证言,证实2012年12月的一天,曹**向其汇报说,李**去思礼镇财政所收取50万元工程款后没有交到公司,人也联系不上了。春节前曹**说通过介绍人见到了李**,李**承认把50万元工程款私自转到他自己的账户上,然后还赌债了,其就让报警了。李**是2010年11月通过别人介绍到其公司财务部门工作,主管涉外的财务业务。

3、证人周*(安*置业公司财务室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李**系安*置业公司财务室工作人员,负责涉外财务。

4、证人张**(河南派**限公司副总经理)的证言,证实其公司和安**公司系合作关系。万洋大桥及引线工程项目派**司是中标单位,负责建设;安**司负责施工管理进度。其公司委托思礼镇政府直接支付给安**公司50万元工程进度款。

5、证人张**(济源**财政所工作人员),证实安*置业公司建设万洋大桥及引线工程的工程款由思礼镇财政所支付。李**2012年12月6日代表安*置业公司到财政所收取一张50万元的支票。

6、证人李*(安欣**公司财务室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李**负责涉外财务,大概2012年12月中旬因为把公司的钱用了,就不来上班了。2012年11月21日李**以他亲戚的厂购买原材料需要用钱为由向其个人借款5万元,给其打了一张借条,2012年12月6日通过银行转账归还,没有抽借条。公司规定李**需要用钱经领导批准可以在其处取钱,不存在其从李**处取钱的问题。

7、证人程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和李**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不是很熟。大约2012年的一天,李**以需要倒贷款为由向其借款10万元,三天后通过银行转账归还,其和李**没有其他经济往来。

8、证人李**的证言,证实其和李**通过朋友介绍认识,李**说他是巨丰担保公司的财务人员。李**以倒贷款的名义借过其3万元,2012年12月6日通过银行转账归还;后来又借其5万元,说是用10天,结果他跑了,一直没有还。

9、证人任某某(安*置业公司财务室现金出纳)的证言,证实李**负责涉外财务工作,建设万洋大桥及引线工程的工程款由其和曹**、李*等人谁有空谁去跑。李**到公司财务部工作之后就交给李**负责了。其知道李**将万洋大桥及引线工程的50万元工程款取回后没有入公司账。

10、证**某某的证言,证实济源市**有限公司、济源**有限公司、济源**有限公司都是其投资的公司,李**是财务主管,其和李**之间没有大额的资金往来,没有让李**通过私人关系为其或者公司借钱,李**将涉案款项转入个人账户也没有向其请示。

11、证人王**的证言,证实曹**等人经常到其复印部打印资料,认识后让其帮忙找一名会计,其将邻居李**介绍到田**的公司工作。其知道李**拿公司50万元的事,当时曹**给其打电话说李**拿公司50万元公款赌博,不给公司,让其和李**的父母一起到花园假日酒店处理此事。其和李**的父母一起到花园假日酒店,见李**、田**、曹**等人都在,李**说50万元赌博输了。后来公司让李**先拿出来20万元,剩余30万元以后再说,李**和他的家人说没有钱,没有说成。听曹**和李**的家人说是思礼镇万洋大桥的工程款。

(三)相关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李**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承包经营协议书、委托书,证实河南派**限公司与安**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协议书,将济源市万洋大桥及引线工程发包给安**公司,并委托思礼镇人民政府将应付给河南派**限公司的50万元万洋大桥及引线工程款,直接支付给安**公司。

3、转账支票及相关账册资料,证实李**将转账支票背书转入其个人账户。

4、安欣置业公司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工程公司工资表,证实安息置业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向李**等人发放工资。

5、借条,证实李*提供的李**于2012年11月21日出具的5万元借条,借条上约定有利息。

6、李**以及李*、李**、程某某农村商业银行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该账户2012年12月6日转入50万元,当天向李**账户转款3万元、向李*账户转款5万元,2012年12月6日取款10万元,2012年12月8日取款20万元,2012年12月10日向程某某账户转款10万元。

7、郑州铁**站派出所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及羁押证明,证实被告人李**到案情况。

8、安*置业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工资表等,证实李**经王*和介绍到公司工作,工资由安*置业公司支付,为安*置业公司员工。

9、济源市**有限公司、济源**有限公司、济源**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信息,证实案发时田**为上述三家公司的股东。

(四)辨认笔录,证实张**辨认出李**就是安欣置业公司办理手续的财务人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利用担任安**公司财务人员的职务便利,将经手收取的50万元工程款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关于李**不是安**公司的员工,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不符合职务侵占罪主体要件的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李**的供述及李*、周*、曹**、王*、王**等证人证言,均证实李**系安**公司财务人员,且有工资表等书证予以佐证,李**也实际履行了代表安**公司领取工程款的工作职责,上述证据足以认定其作为安**公司的财务人员领取涉案工程款的事实,故该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李**关于其将涉案款项按照田**要求取出后归还了田**债务的辩解理由,经查,李**在侦查阶段供述称其说不清款项去处,当前也没有证据证实其将款项用于归还田**的债务;相反,银行交易记录、借条及证人李*、李**、程某某等证言证实其将部分涉案款项用于归还个人债务,故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没有非法占有该50万元工程款,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李**利用职务便利收取工程款后至今拒不向单位交付,且否认应当向单位交付,并将其中的部分款项用于归还个人债务,足以认定其具有将该款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6日起至2022年3月5日止)。

二、对被告人李**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