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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职务侵占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4日作出(2012)鄂孝南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一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及罚金35000元。被告人张**不服,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12年7月16日作出(2012)鄂孝感中刑终字第87号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张**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北**子监狱于2015年3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罪犯张**减刑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届满未收到异议反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子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获得三次季度表扬,二次季度记功。认定的依据有:湖北**子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情况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同意对该犯减刑的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张**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29日起至2019年9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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