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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阳检刑诉(2015)第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及其辩护人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至10月,被告人蒋*在位于武汉市**亭小区的武汉**限公司担任运营总监期间,利用负责该公司网络销售运营的职务便利,以购买“领航时代淘宝高质量会员导入系统”和帮助店铺“进入淘宝天猫双十一活动”提高其单位销售业绩为由,分2次侵占该公司营销费用共计人民币19.8万元。

2014年10月21日,被告人蒋*在武汉市**亭小区被公安人员抓获。案发后,被告人蒋*家属已代其向武汉**限公司退出全部赃款人民币19.8万元,并取得该单位谅解。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办案经过,武汉**限公司报案材料,证人马*、舒*的的证言,劳动合同,工商登记资料,聊天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收条,谅解,被告人蒋*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经手公司营运的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人民币19.8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犯职务侵占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案发后退出全部赃款,且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邹**辩称被告人蒋*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退出全部赃款,可以从轻处罚的观点,与本案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蒋**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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