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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职务侵占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北省**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鄂江岸刑初字第014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胡*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4)鄂江岸刑初字第01412号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胡*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表示服从一审判决,并自愿撤回上诉,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胡*撤回上诉。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4)鄂江岸刑初字第0141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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