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某某侵占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自诉人邓某某、蒋某某以被告人胡某某犯侵占罪,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邓某某、蒋某某与被告人胡某某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人胡某某归还其占有的合伙资金10万元,双方的合伙纠纷另行解决。自诉人因此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与被告人和解后而撤回自诉,系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邓某某、蒋某某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