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邓*甲、邓*乙犯侵占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自诉人廖某某以被告人邓**、邓*乙犯侵占罪并要求返还财物及赔偿其他经济损失为由,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廖某某指控被告人邓**、邓*乙犯侵占罪的证据不充分。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书面通知自诉人在规定期间内补充新证据,自诉人在该期间内未提供新证据。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u003e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自诉人廖某某对被告人邓**、邓**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