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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松滋市人民检察院以松检公诉刑诉(2014)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4日、12月19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松滋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熊*系松滋**公司法定代表人。松**协会(位于松滋市x镇x路)于2012年3月8日成立并经松滋市民政局注册,属社会团体法人,组织机构代码,业务主管单位松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该协会主要职能是统一协调与政府职能部门的关系,规范燃气市场。其没有收费职能,每年向成员单位收取会费。2012年3月15日,经松**协会第一次大会选举,被告人熊*当选为会长,孙*为副会长,周*清为秘书长。

被告人熊*于2012年向松滋市消防器材经营部经理何*借款20万元,用于其本人所开公司经营。2012年12月初,何*因资金周转问题向被告人熊*讨要借款。同年12月5日,被告人熊*利用担任松**协会会长的便利条件,安排财务室会计卢*支出该协会资金3万元用于偿还所欠何*的个人债务,当日由卢*将3万元通过银行转款至何*本人荆州松滋农商行账户上。2012年12月31日,被告人熊*虚列“消防费用”3万元附件经协会秘书长周*清签字证明,以“消防资料费”的名义在协会入账报销,从而将该3万元非法占为己有。

同时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熊*如实供述了职务侵占的事实,并于2014年8月20日主动向松滋市人民检察院退缴违法所得3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熊*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且有:1.被告人熊*户籍证明、身份证明,松**气协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2.证人何*、周*、卢*的证词;3.松**协会财务凭证、松**协会会计卢*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何*的银行交易记录及交易凭证;4.松滋市人民检察院提交的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暂扣款);5.被告人熊*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身为松**协会会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以虚列开支的方式,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数额较大,侵犯了松**气协会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案发后被告人熊*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且在审理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其犯罪情节尚属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熊某犯职务侵占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对被告人熊*违法所得三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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