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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李**、李**等犯侵占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自诉人监利县**民委员会诉何*、李**、李*乙犯侵占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作出(2015)鄂监利刑初字0005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何*、李**、李*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李**、李*乙与原审自诉人监利县**民委员会自行和解。上诉人何*、李**、李*乙申请撤回上诉,监利县**民委员会申请撤回自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李**、李*乙与原审自诉人监利县**民委员会自行和解,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原审自诉人撤回自诉,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李**、李*乙撤回上诉;

二、准许原审自诉人监利县**民委员会撤回自诉;

三、撤销监利县人民法院(2015)鄂**刑初字第00058号刑事判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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