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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挪用资金、职务侵占、诈骗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信阳市?负忧?人民法院审理信阳市?负忧?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崔**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2014)?感桃怀踝值?19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崔**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0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崔*不服,以原判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梁**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崔*及其辩护人左海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信阳市?负忧?人民法院(2014)?感桃怀踝值?19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信阳市?负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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