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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廖**职务侵占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以邵检刑诉字(2014)4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甲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日、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1日至2014年4月,被告人廖**在中华联合**司邵东支公司负责保险勘查及理赔工作。2012年7月至2014年2月,被告人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报冒领等方式,共计侵占中华联**有限公司和投保客户“能繁母猪”保险理赔资金共计191800元。

2014年4月22日,被告人廖**主动到邵东县公安局投案。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举出了被告人廖**的供述,证人谭某某、王**、赵**、赵**、李*甲、黄某某、李*乙、王**、廖**、廖**、刘*的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甲身为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廖**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廖**自2009年9月1日至2014年4月受聘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中华**险公司)邵**公司,负责保险勘查及理赔工作。

2012年7月至2014年2月,被告人廖**利用投保人赵**、王**、黄某某、王**、谭某某、李**、李*甲等人的身份信息制作虚假的身份证明,开设银行账户,并将假冒账号增添至对应的客户资料。此后,被告人廖**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冒用赵**、王**、黄某某、王**、谭某某、李**、李*甲等人的名义拨打中华**险公司95585报案电话,谎称投保的“能繁母猪”死亡。公司接到报案后,安排被告人廖**勘查事故现场。被告人廖**遂伪造勘验资料上传至中华**险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中华**险公司湖南省公司在审核有关资料后,将保险理赔款先后汇至被告人廖**冒用上述投保人名义开设的账户上。期间,被告人廖**共骗取中华**险公司理赔款143200元。此外,中华**险公司打入被告人廖**提供的假冒账户上的投保人真实“能繁母猪”死亡理赔款48600元,亦被被告人廖**占用。被告人廖**共计侵占中华**险公司和投保户保险理赔资金1918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廖**主动到邵东县公安局投案,并退还违法所得39000元,在本院审理期间,退还违法所得152800元。

2014年12月23日,被害人中**邵东支公司对被告人廖**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从轻判处。

2015年1月7日,经邵东县司法局调查评估,评估意见为建议对被告人廖**实行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如下证据证明:

1、银行开户信息,证明被告人廖**冒用赵**、王**、黄某某、王**、谭某某、李**、李**的身份信息在银行开设账户。

2、银行账户清单,证明中华**险公司打入被告人廖**冒用赵**、王**、黄某某、王**、谭某某、李**、李*甲身份信息开设的假冒账户上的资金共计191800元。

3、中华**险公司提供被冒领的“能繁母猪”死亡赔偿赔保案真伪清单,证明中华**险公司打入被告人廖**假冒账户的保险理赔资金中,真实保险理赔资金48600元。

4、审计资料,证明经邵东县审计局审计,被告人廖**有虚报赵**、王**的养殖场“能繁母猪”死亡情况。

5、中华联合**中心支公司的情况说明,证明“能繁母猪”保险的办理及理赔程序,以及经公司核实,被告人廖**有冒充他人身份虚假报案,骗取公司保险理赔金的情况。

6、劳动合同书,证明被告人廖**自2009年9月1日至案发前任职于中华联**邵东支公司查勘岗位工作。

7、扣押物品决定书、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证明邵东县公安局扣押被告人廖**违法所得39000元,并已退赔给被害人。

8、证人谭某某的证言,2009年以来,她开办的邵东雄**限公司每年都在邵东中**险公司投保“能繁母猪”保险。该保险规定,死亡一头投保母猪,保险公司赔偿1000元。她提供给该保险公司的“能繁母猪”保险理赔账号,经辨认,以她名字在邵东县农村信用社开户的账户不是她开的。

9、证人王**的证言,2009年至今,他在新凤村开办的养猪场每年都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邵**司投保“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每头母猪投保费60元,国家负担48元,养殖户负担12元,每死亡一头,可获得保险理赔金1000元。他向中华**险公司提供的“能繁母猪”保险理赔账户,经辨认,以他名字在邵*农村信用社开户的账号不是他开的。

10、证人赵**的证言,证明他开办的“裕丰”养猪场饲养的“能繁母猪”都在邵东中**险公司投了保,2011至2012年,他共从保险公司获得“能繁母猪”保险理赔款3600元。他提供给保险公司的保险理赔账号,经辨认,以他名字在邵东县农村信用社开户的账户不是他开的。

11、证人赵**的证言,2013年,父亲赵**开办的裕丰猪场在中华**险公司投保了“能繁母猪”保险。

12、证人李**的证言,他开办的黄金峰生猪养殖场,自2008年起在中华**险公司投保了“能繁母猪”死亡保险。他提供给保险公司的保险理赔账号是以自己名字在信用社开户的,经辨认,中华**险公司另一个以李**开户的邵*信用社账号不是他提供的。

13、证人黄某某证言,她开办的湖南省**技有限公司自2008年起在中华**险公司投保“能繁母猪”的保险。她提供给保险公司理赔的账户,经辨认,户名为黄某某,账户不是她开的。

14、证人李*乙的证言,证明她在范家山开办的湖南**限公司从2009年开始,每年都在中华联**邵东支公司投保“能繁母猪”保险。她提供给保险公司的理赔账号,经辨认,以她名字在邵东县农村信用社开户的账号不是她开的。

15、证人王**的证言,证明他在魏家桥镇熊家村开办的移民养殖场于2008年开始在中华**险公司投保“能繁母猪”保险。他向保险公司提供了两个以自己名字在信用社开户的账户,经辨认,在中华**险公司另一个以王**名字开户的账号不是他的。

16、证人廖**的证言,证明他是廖**的堂叔。2012年以来廖**多次要他帮忙打95585向中华**险公司谎报两市镇新凤村王**的养猪场“能繁母猪”死亡案。

17、证人廖**的证言,证明他是廖**的堂叔。2012年以来,他或廖**多次拿他手机拨打95585向中华**险公司谎报李**的养猪场“能繁母猪”死亡案。

18、证人刘*的证言,证明2012年以来,廖**多次拿他的手机拨打95585向中华**险公司报赵某甲的养猪场“能繁母猪”死亡案,他也帮忙打过几次。

19、被告人廖**的供述,供认2012年到2013年,他在中华联**东支公司上班,负责保险现场勘查和理赔。在此期间,他利用自己职位便利多次冒充养猪户谎报投保“能繁母猪”死亡,冒领公司保险赔偿金。他作案方式分三步:第一步,开户。他从公司获取投保人的身份证信息资料后,拿这些资料到邵东县桃子园路口找做假证的人办理假身份证。接着他拿着这些假身份证到邵东县城农村信用社各网点开户。第二步,报案。他是邵东中**公司支公司的现场勘查理赔员,在他值班期间,他用身边朋友的手机谎称生猪养殖户报案,拨打公司的办案电话95585谎称某某猪场因病死亡投保的“能繁母猪”头数,要求派人来查勘。接着长**司就会打他的手机,并把相关的报案信息发到他手机上,要求他跟客户联系。然后他接到信息后,在公司电脑制作虚假的“能繁母猪”的死亡勘查现场的资料,这些资料包括死亡母猪的相片,投保人身份证号,理赔时的银行账号。他把这些资料在电脑里制作成文件夹,再上报中华联**中心支公司,公司在一个月左右会将理赔保险金打到他冒充养猪户开的银行账号,钱全部用于日常开支及打牌。

2012年以来,他利用周官桥乡的养猪户赵**、两市镇养猪户王*甲,范**的李*乙,魏家桥镇的养猪户谭某某、王*乙,牛马司镇的养猪户黄某某,简家陇乡的养猪户李*甲这七个人的身份证信息开户,然后冒充这些养猪户谎报投保的“能繁母猪”死亡,经核实,他利用上述七个人的身份冒领“能繁母猪”死亡赔偿金199800,其中有49头死亡母猪的赔偿金额是公司错打在他开的虚假账户上,共48600元。

20、归案情况说明,证明2014年4月22日,被告人廖**主动到邵*县公安局投案自首,交代了2012年度至2013年度在中华联**邵*公司工作期间,利用自己负责“能繁母猪”保险死亡赔偿的勘察和理赔的职责,多次谎称投保的“能繁母猪”已死亡,共侵占公司财产保险赔偿金39000元。当日,被告人廖**被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5月14日,被告人廖**又到邵*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主动补充交代,其自2012年至2014年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邵*分公司工作期间,利用自己负责“能繁母猪”保险死亡赔偿的现场勘查及理赔的职责,共骗取公司保险赔偿金199800元,用于日常生活和打牌赌博。因涉案资金巨大,当日被告人廖**被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1、现金存款凭证及收条、谅解书,证明被告人廖**将违法所得191800元退赔给被害人,被害人对被告人廖**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廖**从轻处理。

22、调查评估意见书,2015年1月7日经邵东县司法局调查评估,评估意见为建议对被告人廖**实行社区矫正。

23、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廖**出生于1969年10月9日,作案时已成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甲身为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据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廖*甲犯职务侵占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廖*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廖*甲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其所在村、司法所、县司法局愿意对廖*甲实行社会矫正,本院决定对廖*甲适用缓刑。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廖*甲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

(已没收。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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