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某某侵占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自诉人衡阳市**有限公司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侵占罪,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衡阳市**有限公司以该公司已与被告人张某某和解,被告人张某某亲属已替被告人张某某支付了侵占的煤款,赔偿了自诉人的损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告判决前,自诉人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衡阳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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