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作出(2012)常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柏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合并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湖**州监狱于2015年4月2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能吃苦耐劳,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百分考核中折计大功一次、表扬一次。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5年7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