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某某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湘潭县人民检察院以潭县检公诉刑诉(2014)3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罗**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罗**及人民陪审员马**参加的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彭**担任记录。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某作为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胡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以来,被告人胡某某利用担任湘潭县易俗河镇京竹村井三组组长职务之便利,将湘潭**范区发放给该组的土地征收款、青苗补偿等款项不足额发放给组民,采用部分截留的方式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非法占有集体财产84531元。

2014年5月29日,湘潭县**查委员会介入调查后,被告人胡某某已于2014年6月4日将其侵占的集体财产退还并发放给本县易俗河镇井三组组民。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受害村民小组成员韩某某、韩某某的陈述;证人裴某某、方某某、韩某某、何某某、谢某某的证言;湘潭天易示范区征地拆迁补偿登记表;井三组田土青苗征收款发放表;湘潭县京竹村土地补偿、水田、水塘、青苗补偿汇总表;领据;湘潭天易示范区建设用地补偿费登记表;土地出售协议;户籍信息资料;关于胡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的情况汇报;易**纪委与胡某某的调查笔录;办案说明;湘潭**镇人大主席团证明;湘潭县**民委员会证明;抓获经过说明;谢**银行帐户交易明细等已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作为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将侵占款退还并发放给易俗**村井三组组民,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胡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亦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被告人胡某某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胡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