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以湘衡珠检公诉刑诉(2014)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受理后,依法组合由审判员王**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人民陪审员戴磊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曾*担任记录。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湖南省**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先后两次建议本院对该案延期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钟某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终止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