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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某某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公诉刑诉[2015]7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欧*某某原系深圳**限公司和深圳市某安防**公司业务员,职责范围包括销售和货款回收。2013年3月至2014年3月期间,欧*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收取的公司客户冯**的货款人民币18800元、客户范某桃的货款人民币5000元及客户邓*多支付的货款人民币1575元非法占为己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欧*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出具深龙检公诉量建[2015]746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欧*某某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欧*某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表示认罪,希望赔偿被害单位,争取谅解。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生活在社会底层,受生活所迫。三、被告人真诚悔罪,愿主动赔偿损失。四、被告人无前科,系初犯、偶犯,且一贯表现良好。综上所述,请求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欧*某某原系深圳**限公司和深圳市某安防**公司业务员,职责范围包括销售和货款回收。2013年3月至2014年3月期间,欧*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收取的公司客户冯**的货款人民币18800元、客户范某桃的货款人民币5000元及客户邓*多支付的货款人民币1575元非法占为己有。

另查明,被告人家属已于2015年3月19日向被害单位法定代表人周*开的中**银行的账户转入人民币25375元,替被告人退还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的物证、抓获经过、身份证明、提取笔录、企业营业执照、入职档案、证人周*开1、黄**、冯**的证言、被害人周*开2的陈述、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辨认笔录及被告人的辩护人提交的存款业务回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欧*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且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已替被告人全额退还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出具的量刑建议合理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欧*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9日起至2015年4月8日止。)

二、随案移送的U盘一个,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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