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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以深宝检公二刑诉(2015)15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被告人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郑*出庭支持公诉。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至11月,被告人谢*利用其担任被害单位深圳市**有限公司的快递业务员,负责该公司在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片区的收送快件、代收货款及收送快件费用等职务便利,多次将其代收的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58,474元非法占为己有。同年11月份,谢*未办理离职手续即离开被害单位。同年12月29日,公安机关在湖南省桂阳县将谢*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供认不讳,并有经当庭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谢*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谢*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9日起至2015年9月28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谢*退还被害单位深圳市**有限公司人民币58,4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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