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以深宝检刑诉(2015)18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被告人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至9月,被告人黄*利用担任深圳市**有限公司龙华配送站站长的职务之便,分多次将该站所收的部分货款未依规上缴,而是非法占为己有,共计5万元。9月23日,因该公司财务核查且自己无力归还,为掩盖犯罪事实,黄*报假警称其被盗公款5万元。公安机关联合该公司经调查发现黄*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9月24日,黄*通过家属退赃5万元。事后,被害单位深圳市**有限公司出具书面谅解书表示谅解被告人黄*。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黄*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以从轻处罚。另鉴于被告人黄*案发后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在量刑上予以考虑。综合考虑被告人黄*的犯罪情节以及悔罪表现,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黄*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