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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刑诉[2015]19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开始在深圳市某某公司任业务员,负责向深圳市某某公司的客户收取货款。从2015年3月30日至4月4日,被告人赵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向深圳市某某公司的客户某某商场、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某某购物商场、某某购物广场收取的三笔货款合共人民币36883元用于进行网络赌博并全部输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出具深龙检量建[2015]1908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出示的抓获经过、身份证明、入职登记表、证人蓝*、吴**、植某妹的证言、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且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出具的量刑建议合理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9日起至2016年2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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