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颜*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5)2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被告人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代理检察员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颜*系富**技集团下属子公司业成光电(深**限公司(以下简称“业**司”)制程工程部制程一课制程工程师,负责产线产品不良确认及不良品的重工作业管理工作;张*(另案处理)系业**司生产支援部制造支援课物料组组长,负责物料的领用、发放、管理等工作。

2014年5月份左右,张*发现一批DITO线路玻璃没有入公司账面,于是联系颜*一起将DITO线路玻璃进行变卖,张*负责运输,颜*负责开具放行条。2014年8月13日,张*、颜*一起将存放在富士康龙华园区G18栋3楼的2520片触摸屏DITO和100瓶触摸屏清洁剂运出公司。张*以每片10元的价格将2520片触摸屏DITO变卖,卖得赃款人民币25,200元(其中,颜*分得6,800元,张*分得18,400元)。由于触摸屏清洁剂无法变卖,张*便将其丢弃。

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98,290元(其中触摸屏价值91,490元、触摸屏清洁剂价值6,800元)。

张*在公司清查产品下落时,主动向公司坦白了自己伙同颜*侵占涉案产品的事实,并于2014年11月3日在公司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张*已经赔偿了公司损失,并取得公司谅解。2015年3月19日15时许,民警在深圳市**街道瓦窑排8巷3号303房将颜*抓获归案。

另查,被告人颜*已赔偿被害单位业成公司人民币4,500元,被害单位已对颜*进行了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公司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务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颜*自愿认罪且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颜*已赔偿了被害单位的部分损失,并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颜*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如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颜*适用缓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颜*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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