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叶*正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5〕4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正、黄*兴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正、黄*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深圳市宅**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白芒军需仓库,成立于2001年7月30日。被告人叶*正、黄*兴分别于2014年8月5日、11月4日入职该公司运转中心任分拣理货员,主要负责将客户托运货品按区域进行分拣,确保在库货物安全和信息的准确性。2014年10月至12月间,叶*正、黄*兴伙同另一公司人员魏**(另案处理)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多次在负责的宝安区域的分拣流水线上窃取客户托运的手机、电脑等物品,具体如下:

1、叶*正从分拣流水线上一货箱中拿走客户托运的一部iTiensPAD2014型平板电脑。经鉴定,该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2180元。

2、叶*正、黄*兴从分拣流水线上一货箱中拿走两部华为手机。叶*正分得其中华为G7-TL00型手机一部,黄*兴分得华为畅玩4型手机一部。后叶*正将其分得的手机出售。经鉴定,华为G7-TL00型手机价值人民币1999元,华为畅玩4型手机价值人民币799元。

3、叶*正、黄*兴从分拣流水线上一货箱中拿走两部虹米DS350型手机、一部UIMI牌UMI3型手机。黄*兴、魏**各分得一部虹米DS350型手机,叶*正分得UIMI牌UMI3型手机。后叶*正将其分得的手机出售。经鉴定,UIMI牌UMI3型手机价值人民币680元。

4、由叶*正、魏**望风,黄*兴用刀片划开装有华为手机的货箱,拿走三部华为AscendMate2手机,三人各分得一部。后叶*正将其分得的手机出售。经鉴定,三部华为AscendMate2手机共价值人民币5094元。

5、叶*正从分拣流水线的货物中拿走酷派8017型手机及Uniscope牌U558S型手机各一部。经鉴定,酷派8017型手机价值人民币319元,Uniscope牌U558S型手机价值人民币399元。

6、叶*正从分拣流水线的货物中拿走一部YEPEN(誉品)牌Y900型手机。经鉴定,YEPEN(誉品)牌Y900型手机价值人民币99元。

7、叶*正从分拣流水线的货物箱中拿走一部OPPO牌R8007型手机。经鉴定,OPPO牌R8007型手机价值人民币2498元。

8、叶*正、黄*兴从分拣流水线的货物箱中取得两部联想A238T手机,两人各分得一部。经鉴定,两部手机共价值人民币450元。

9、黄*兴从分拣流水线的货物箱中拿走一部HKC牌P7型平板电脑。经鉴定,该电脑价值人民币299元。

10、黄*兴从分拣流水线的货物箱中拿走一部红米NOTE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899元。

2014年12月19日,叶*正、黄*兴向公司如实供述后被民警带至派出所,后民警从叶*正、黄*兴、魏**家中缴获上述手机、电脑,并追回被叶*正出售的三部手机。经查,叶*正参与和独自窃取的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4517元,黄*兴参与和独自窃取的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022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正、黄*兴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涉案手机、电脑的照片,受案登记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书,抓获经过,缴赃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明细,被告人身份信息资料,证人魏**、刘**的证言,被害人蒋*的陈述,价格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监控录像光碟,被告人叶*正、黄*兴的供述及辩解等业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以深南检公诉量建〔2015〕426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叶*正、黄*兴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正、黄*兴身为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本院依法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犯罪数量、赃物缴回情况、被告人认罪态度等事实情节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正、黄*兴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亦足以达到惩戒的目的,本院决定对其二人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叶*正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黄*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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