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尚某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5)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尚*犯职务侵占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尚*及其辩护人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深圳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司)于1998年11月11日成立,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是深圳市南**路飞亚达大厦5-10楼。曹*(已起诉)于2012年6月20日入职深圳市**理有限公司,被派遣到腾**司qq会员产品部担任sng06-产品运营助理,2012年l2月1日正式入职腾**司,在qq会员产品部工作,其主要职责之一是在网络游戏举办活动的时候向游戏部门申请虚拟资源,申请通过后用自己的用户id在公司游戏系统内生成游戏装备(cdkey),并向参加游戏活动的用户发放游戏装备作为奖励。曹*从2012年9月份至今,多次将奖励给参加游戏活动用户后多余的游戏装备通过被告人尚*在网络上进行售卖,尚*在明知曹*的身份以及其获取游戏装备的方法的情况下,帮助曹*售卖游戏装备。具体操作方式是尚*将购买装备人员的qq号码、qq密码以及需要购买的虚拟装备名称和数量提供给曹*,曹*用买家qq号等信息在游戏系统中生成装备兑换码cdkey发送给尚*,尚*进入买家游戏账号,使用这个cdkey号码就可以领取到游戏装备,再通知买家装备已经生成。收到款项后,尚*将售卖装备所得的93%通过财富通帐号(4052)转入至曹*的财付通账户(帐号3435)以及支付宝账户中(帐号为6523),尚*自己分得7%。经查,曹*共计售卖虚拟装备获利人民币1411790元,尚*获利约10万元。

公诉机关并向本院提交了报案材料,法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情况说明,独家许可与分销协议,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曹*工作职责,员工聘用合同,劳务派遣通知书,员工保密协议,qq聊天记录,售卖游戏道具记录,财付通、支付宝交易记录,证人王*、曹*、陈**的证言,被害单位代表邓*的陈述,被告人尚*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财付通交易记录光碟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尚某明知他人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还提供帮助,其行为亦构成职务侵占罪,并建议本院对其判处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至二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当庭认罪。其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系从犯;2.被告人无犯罪前科,认罪态度好;3.被告人未实际获取非法所得;4.建议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腾**司系于1998年11月11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曹*于2012年6月20日入职深圳市**理有限公司,被派遣到腾**司qq会员产品部担任sng06-产品运营助理,2012年l2月1日正式入职腾**司,在qq会员产品部工作,其主要职责之一是在举办网络游戏活动的时候向游戏部门申请虚拟资源,申请通过后用自己的用户id在公司游戏系统内生成游戏装备(cdkey),并向参加游戏活动的用户发放游戏装备作为奖励。曹*从2012年9月份至今,多次将奖励给参加游戏活动用户后多余的游戏装备通过被告人尚*在网络上进行售卖,尚*在明知曹*的身份以及其获取游戏装备的方法的情况下,帮助曹*售卖游戏装备。具体操作方式是尚*将购买装备人员的qq号码、qq密码以及需要购买的虚拟装备名称和数量提供给曹*,曹*用买家qq号等信息在游戏系统中生成装备兑换码cdkey发送给尚*,尚*进入买家游戏账号,使用这个cdkey号码就可以领取到游戏装备,再通知买家装备已经生成。收到款项后,尚*将售卖装备所得的93%通过财富通帐号(4052)转入至曹*的财付通账户(帐号3435)以及支付宝账户中(帐号为6523),尚*自己分得7%。经本院依法向腾**司核实,在可统计范围内,曹*共售卖虚拟装备获利人民币241595元,为腾**司造成实际损失283908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为证,足资认定:

1、书证

腾**司报案材料、法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

腾讯出具的情况说明(经内部审计,发现腾**司员工陈*甲存在私自将他同事申请的穿越火线游戏活动cdkey码获取后出售,以及出售q币的行为,非法获利约11万元。曹*获利150万元,其售卖的cdkey码是其申请的活动cdk码,活动剩余的进行售卖。曹*、陈*甲售卖道具大部分在腾讯官方穿越火线中有售卖,且价格比官网便宜,使公司受到潜在用户减少、游戏收入减少,严重损坏公司利益,望能严惩其违法行为)。

情况说明:腾**司经估算,2013年穿越火线游戏官方售卖游戏枪类道具的销售额为人民币30亿元。

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11月16日,民警在天津**航站楼将被告人抓获。

被告人身份信息

尚*对支付宝交易记录的辨认

腾**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每月穿越火线道具售卖销售收入情况。

曹*银行卡交易记录及财付通交易记录

曹*与尚*支付宝交易明细表

曹*申请游戏道具数的统计

曹某售卖道具整理表

腾讯提供的曹*、陈**任职信息、工作职责、员工聘用合同、劳务派遣通知书(由鹏劳人力资源派遣至腾讯工作)、员工保密协议等。

曹*与尚某部分聊天记录(qq,聊天内容涉及出售百城狙击、m4/ak*等曹*供述过的售卖道具名称)。

腾**司与韩**司签订的独家许可与分销协议,证实游戏权利归属。

腾**司安全管理部出具的《回函》,证实该公司提取了曹*电脑中有记录的售卖数据的表,根据业务侧统计,商铺单价为腾**司过往运营游戏时曾使用的售卖定价。曹*将这些道具在外售卖获利241595元,而实际造成腾**司损失为283908元,约为曹*获利的1.18倍。由于曹*售卖游戏道具数量过于巨大,其售卖的道具cdk与官网同类装备无法一一对应,故除其电脑中有记录的售卖数据外,其他道具量无法一一统计,反复论证后,暂只能以其全部获利的1.18倍数计算该公司的损失。同理,陈*甲售卖的道具因其自身无记录售卖数据,其售卖的道具cdkey与官网同类装备无法对应,目前暂不能以同类装备价格计算出该公司的损失。

2、证人证言

王*:其在腾**司增值产品部工作,曹*与陈*甲有申请穿越火线游戏道具的权力,证实做游戏用的道具都是有期限的(永久的除外),在期限内,做活动时会将这些道具作为奖品奖给玩家,过了期限这些道具就会做自动报废处理,这些道具在过期之前是有价值的。玩家除了通过参与游戏活动得到游戏道具外,还可以通过一种是游戏方自己做活动来发放,一种是游戏内直接售卖得到,其部门申请的穿越火线游戏道具中有些没有售卖,有些官网上有售卖,曹、陈的行为会使公司的游戏收益受到影响。

曹*:承认自2012年8月起,其通过尚*售卖穿越火线、qq飞车游戏装备和q币,尚通过财富通和支付宝账户向其支付钱款。其中,财富通收到1300740元人民币,其中4760元是财付通的奖金,所以卖道具的非法所得是1295980元。支付宝收到161050元人民币,其中115007是卖道具的钱。其中,卖qq飞车大约1000元左右,q币30万元左右。其在腾讯增值业务产品部工作,其部门会向合作产品部《穿越火线》项目组申请活动奖励,对方审批后会生成道具单,道具单中的装备会使用在活动中,活动完成后会有剩余的游戏道具,其将剩余的道具盗取卖掉。操作程序是其打开活动开发后台ams,选择工具选项,输入玩家qq号码和买家需要的物品单,系统会自动转换为装备兑换码发送到玩家的聊天记录,玩家可以通过在游戏中输入兑换码生成游戏装备。装备售卖是通过尚*进行的(qq4052),是陈**介绍尚*给其认识的,尚与其约定帮其售卖,其分7%销售金额给对方。尚*将道具图片挂拍拍网,玩家需购买的会打款给尚*。尚*收款后让对方提供qq号码及密码,之后会把买家的号码及需购买的装备发给其。其收到信息后将生成的装备兑换码发送回尚*,尚*进入玩家游戏账号,利用兑换码生成游戏装备并通知买家。之后尚*会将钱打入其财付通(3435,工行6222021402016892686)、支付宝(6523@qq.com,招行6225887859268449),够一万就给其转一次。卖的q币是腾**司供货商的,是公司作为供货商的报酬,其只是通过尚*帮供货商将q币转化成人民币,尚*将钱给其后,其再将钱转给供货商,其在卖q币过程中没有获利。其承认公司不允许员工售卖q币和游戏装备,其行为会造成公司销售获利减少,给公司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如果公司没有赠送道具给玩家,玩家就必须用钱来买这些道具。但称其所销售的道具在腾**司的官网上是没有卖的,因为其卖的道具必须要通过玩家参与游戏活动来获得。

陈**:承认自2013年6月起私自售卖穿越火线游戏道具,获利约8万元。其在腾讯产品增值部工作,和曹*是同一部门,尚*是其介绍给曹*认识的,其辨认出尚*。

3、被害单位代表邓*的陈述:腾**司增值产品部员工曹*于2012年6月1日入职腾**司,负责社交网络事业群中游戏特权及游戏赛事等工作。其工作内容之一是向参加游戏活动的用户发放虚拟资源,曹会向游戏部门先申请虚拟资源,通过自己的用户id在公司游戏系统内生成游戏道具(cdkey),但在正常活动中发放道具给中奖玩家后,他将其中一部分道具私自通过外部人员尚*进行销售。售卖方式是尚*将外部购买人员的qq号码、密码及需要购买的虚拟道具名称、数量提供给曹*,曹*在游戏系统中直接给用户qq号码进行发放道具并与该号码捆绑,并给尚*一个cdkey,用户使用cdkey输入游戏的官方网站指定区域后就可以领取游戏道具。其承认从2012年9月至今,他与尚*合作私自售卖公司虚拟资源,其占90%,尚*10%,截至2014年4月6日出售获利166万元,曹*获利约149万元。其通过财付通3435账户以及支付宝6523@qq.com收款。公司不允许员工私自进行游戏道具售卖并获利。该行为会导致用户不通过正规渠道向公司购买游戏道具,间接影响腾**司游戏收入,还影响其他用户的游戏体验。陈*甲于2012年11月16日入职腾**司,任社交网络事业群增值产品部游戏增值运营组员工,有权限发放系统中的虚拟资源,其通过腾讯外部人员马*进行虚拟资源售卖,马*将用户购买需求和对应的qq账户给陈*甲,陈根据买家需求在系统中将虚拟道具与该用户的qq账户进行捆绑,并向马*反馈一个cdkey号码,用户通过这个号码输入游戏的官方网站指定区域后就可以领取到游戏道具,据调查,陈**的游戏道具,大部分来源于其他人申请的活动道具中,陈在未告知对方的情况下,将其他人申请用于活动的游戏道具私自卖掉,马*售卖后将钱转到陈的招商银行卡6282和工商银行卡6205,陈共获利约11万元人民币。穿越火线游戏装备所属游戏版权是韩国s**te公司,腾**司获得中国地区的独家运营权,游戏中生成的虚拟货币及道具均属于腾**司所有。曹*和陈*甲能在系统中生成两种类型的道具,一种是官网售卖的标准道具,一种是未在官网售卖的有附加价值的道具,但是这种道具在第三方交易平台上有较高的市场价值。标准道具在官网上有销售,有附加价值的道具在官网上是没有售卖的,但是腾**司的系统后台没有办法分辨哪些道具被曹*和陈*甲用于售卖获利,亦不清楚他们所卖的道具哪些在官网上有卖,哪些没有。官网上售卖的道具和没有售卖的道具本质上是一样的,官网上没有售卖的特殊游戏道具,道具本身的作用和在游戏个的效果与官网有售卖的标准道具一致,由于游戏活动需要,他们会把普通道具增加附加属性效果来吸引玩家,例如官网没有售卖的“黄金ak47”,在官网有“普通ak47”售卖。

4、被告人尚*的供述和辩解:2012年8、9月份的时候,其通过qq联系到曹*(qq号码为4052),双方开始合作,约定按照销售额的5%给其销售提成,其负责联系《穿越火线》游戏装备道具的买家,联系确定好销售的装备及价格后其利用其的qq将买家的qq号码及密码发送到曹*的qq上,他会将生成游戏的cdkey兑換码直接利用买家的账号进行生成,并将生成信息的截屏发给其以确定生成游戏完成,但是后来他很忙,就让其负责这项工作了。兑换完成后,其会让买家验货,收到买家的确认之后,其将销售装备的钱款扣除其的提成款后通过支付宝(账号为kouchenjiang@yeah.net)或财付通(账号为4052)支付到曹*的支付宝(账号为6523@qq.com)或财付通(账号为3435),其与曹*合作共销售装备的金额有100多万元人民币,其获利10万元左右,曹*获利有100多万元。财付通和支付宝这1461790元人民币是其帮助曹*销售《穿越火线》游戏道具装各和销售q币的资金往来,这里面有4万元左右是销售q币的钱款,其帮曹*销售过一次19万q币,然后将销售钱款支付给了他指定的经销商。其听曹*说是腾**司支付经销商的费用,然后他帮助经销商销售,然后将销售的钱款支付给经销商,中间还可以获取销售的差价5000元左右,其和他平分。其帮助陈*甲销售过q币,但那些q币陈*甲说是公司给他的奖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财物据为己有,数额较大,仍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中虽然证人曹*、被害单位代表及被告人本人均表示被告人与曹*合作销售本案游戏装备、道具数额上百万元,但证实该销售数额即为被害公司的损失的证据不足,故不应直接将该数额视为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数额,应采信被害单位统计的实际损失。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本院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认罪,本院依法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尚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6日起执行至2015年7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