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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检刑诉(2014)27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及其辩护人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被告人曹*入职深圳市**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公司”)任业务员,负责公司产品销售。2013年11月29日、12月3日,被告人曹*分两次以其虚构的深圳**有限公司名义从凯**公司拿走桥堆150000个和微mos管51000个(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38130元),后将该批货物占为己有。2014年1月10日,被告人曹*未办理离职手续离开凯**公司。

2014年9月22日,民警在本市宝安区通城路迎翔宾馆内将被告人曹*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并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曹*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因家庭困难而占有公司财物,主观恶性不大,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且被告人系初犯、无前科,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被告人曹*入职深圳市**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公司”)任业务员,负责公司产品销售。2013年11月29日、12月3日,被告人曹*分两次以其虚构的深圳**有限公司名义从凯**公司拿走桥堆150000个和微mos管51000个(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38130元),后将该批货物占为己有。2014年1月10日,被告人曹*未办理离职手续离开凯**公司。

2014年9月22日,民警在本市宝安区通城路迎翔宾馆内将被告人曹*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1.书证:被告人材料,通话记录,银行账户流水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程*的证言,抓获经过;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江*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曹*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结论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录像等。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曹*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等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酌情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曹**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2日起至2015年4月2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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