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5)7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官国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原系深圳市**有限公司酒店餐饮部的服务员。被告人黄某某利用职务的便利,于2014年8月份、2014年10月中旬、2014年11月26日,使用虚构消费清单等方式分别冒领了该酒店的一瓶路易十三洋酒、一盒冬虫夏草及一瓶轩尼诗XO洋酒,用于变卖牟利和个人使用。经鉴定,一瓶路易十三洋酒价值人民币16500元;一瓶轩尼诗XO洋酒价值人民币6580元;一盒冬虫夏草价值人民币143400元。该酒店经清点发现上述财物损失后即向公安机关报案。2014年12月6日,被告人黄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一、物证: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发还清单、法人委托书、赃物收款收据、库存记录表、赃款收缴入库单、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身份信息、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谅解书等;二、证人证言:证人蔡**、江某展、钟*的证言;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的陈述;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五、鉴定意见:药品检验鉴定结论、价格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及上述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称案发后已两次向酒店进行退赔共计人民币5万元,且取得酒店的谅解,并当庭提交谅解书一份。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黄某某犯职务侵占罪的上述事实客观、真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另查,公安机关缴获涉案一盒冬虫夏草及被告人黄某某将洋酒变卖所得的赃款人民币4000元,冬虫夏草已退还被害单位。被告人黄某某家属积极向被害单位退赔人民币5万元,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黄某某犯职务侵占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黄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家属积极向被害单位退赔,并取得谅解,且涉案赃物赃款部分缴回,对被告人黄某某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的具体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二、缴获被告人黄某某因职务侵占的涉案物品变卖所得的赃款人民币4000元,予以退还给被害单位深圳市**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一、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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