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5)3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婷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官国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原在罗湖区贝丽北**珠宝有限公司收发部上班,自2014年4月起,在公司交给收发部的钻石中选配钻石加工时,多次在选出的钻石中故意虚报高重量,然后用自己事先准备好的低价格的碎钻石换进去,然后将公司的价格高的好钻石盗出。被告人杨**多次偷换积累一定数量后便将赃物卖出,六月份卖得赃款5900元,八月份卖得赃款14000元。2014年11月5日杨**的盗窃行为被公司员工发现,被告人杨**后将近期所盗的尚未销赃的钻石交出(经鉴定,该批赃物钻石总值人民币29952元)。民警接警后将被告人杨**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并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言证人、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相片等证据,要求法庭依法惩处。

被告人杨**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及上述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原在罗湖区贝丽北**珠宝有限公司收发部上班,自2014年4月起,在公司交给收发部的钻石中选配钻石加工时,多次在选出的钻石中故意虚报高重量,然后用自己事先准备好的低价格的碎钻石换进去,然后将公司的价格高的好钻石盗出。被告人杨**多次偷换积累一定数量后便将赃物卖出,六月份卖得赃款5900元,八月份卖得赃款14000元。2014年11月5日,被告人杨**的工作单位怀疑其有盗窃行为,遂找其询问,被告人杨**主动承认其盗窃行为,并将近期所盗的尚未销赃的钻石交出(经鉴定,该批赃物钻石总值人民币29952元)。民警接警后将被告人杨**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的认定,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言证人、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相片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杨**犯职务侵占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杨**在其单位对其询问时主动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是自首,应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婷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5日起至2015年6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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