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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自诉人黄**于2014年12月31日以梁**为被告人向本院提起控诉,主张:被告人与自诉人丈夫系姑表亲。2014年4月,自诉人丈夫让被告人来到自诉人经营的深圳市福田区通用连接器华*营业处工作,主要是联系客户、代送货物和代收货款。自2014年7月起,被告人截留了6家客户共20多万元货款。被告人截留货款、拒不交回的行为已构成侵占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刑事案件不同于民事案件,要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综合审查自诉人黄**提交的涉案证据,被告人梁**是否系深圳市福田区通用连接器华强营业处员工、其具体工作范围是否包括代收货款、其是否属于拒不退还等事实,均缺乏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自诉人黄**指控被告人梁*犯侵占罪,证据不足,双方之间的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本案不符合侵占罪的自诉受理条件。自诉人黄**坚持提起刑事自诉,依法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自诉人黄**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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