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广东省**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翁*、陈**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4年6月9日作出(2014)韶武法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翁*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六万元;被告人陈**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原审被告人翁*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翁*、陈**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2014)韶武法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