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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南康市人民检察院以赣康检刑诉(2014)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害人肖某某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南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肖某某之前因事发生争吵并拉扯,拉扯过程中肖某某将刘某某打伤。2014年2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家门口看见肖某某驾驶一辆深色本田CITY小轿车经过,便捡起一块石块追打肖某某的轿车,肖某某下车进行劝阻,双方又发生争吵,肖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刘某某见肖某某报警后继续用石块打砸轿车,造成轿车的引擎盖、左右车前后门的玻璃、前后挡风玻璃损坏。经南康**证中心鉴定,被毁坏的物品价值为6925元。

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证人刘**、周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价格认证结论书及相关书证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农历11月,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肖某某因家庭包红包之事发生争吵并发生打架事件,打架过程中肖某某将刘某某打伤。2014年2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家门口看见肖某某驾驶一辆深色本田CITY小轿车经过,便捡起一块石块追打肖某某的轿车,肖某某下车进行劝阻,双方又发生争吵,肖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刘某某见肖某某报警后继续用石块打砸轿车,造成轿车的引擎盖、左右车前后门的玻璃、前后挡风玻璃损坏。经南康**证中心鉴定,被毁坏的物品价值为6925元。

在审理过程中,经协商,被告人刘某某自愿于2014年12月30日前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某某车辆维修费用719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庭审中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随案移送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行驶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扣押物品清单,车辆维修票据,(2014)康刑初字第63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证人刘**、周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价格认证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刑事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在归案后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2月24日起至2014年10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被告人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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