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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军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作出(2013)高刑初字第1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焦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2年9月29日起至2017年9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3年10月10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中监狱于2015年7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鲁中监狱报称,罪犯焦军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焦军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服刑以来,获记功一次、表扬一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罪犯焦军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焦军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焦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29日起至2016年11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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