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振防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于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作出(2005)滨刑初字第3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申振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山东省**民法院于二○○七年八月六日作出(2007)滨中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撤销对申振防宣告缓刑的执行部分;以被告人申振防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判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山东**民法院于二○○七年十月十六日作出(2007)鲁*一终字第1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7年12月3日被交付执行。经山东**民法院裁定,该犯于2010年2月26日被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0年2月26日起至2029年2月25日止。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3年5月7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山**中监狱于2015年9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鲁中监狱报称,罪犯申振防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申振防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二次、嘉奖二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罪犯申振防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申振防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1997年《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申振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10年2月26日起至2026年4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