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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以川检公诉刑诉(2015)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瑶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甲及其辩护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因琐事产生报复意图,于2015年2月2日凌晨3时许,携带汽油、酒瓶子、树枝等物到淄博市淄川区杨**的蔬菜大棚处,将杨**的蔬菜大棚、储物间、房屋等物放火烧毁。经鉴定,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41187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并向本院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请求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事实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有认罪、悔罪表现;无前科;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主观恶性不大;建议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相一致,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杨**家属赔偿被害人杨**的经济损失40000元,被害人杨**对被告人杨**的行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杨**陈述。证实2015年2月2日早晨5点40分左右,他发现他在XX镇西龙角村南种的一个芹菜大棚、看棚的三间北屋以及好几间储物间被大火烧毁的事实。2、证人证言。证人杨*乙证言,证实他三哥杨**家的蔬菜大棚被人放火烧了的事实。证人黄*甲证言,证实2015年2月2日早晨7、8点钟,他发现他屋后面的一个蔬菜大棚及好几间房子着火了,他发现时火已经被119灭了。证人黄*乙证言,证实2015年2月2日早晨5、6点钟,他发现他们屋后面的一个蔬菜大棚及好几间房子着火了,119在灭火,110民警也来了。证人李*甲证言,证实在他住的房子100来米的一个蔬菜大棚着火了,他出来时看见消防车才发现西边大棚着火了,但是已被消防队灭了。证人李*乙证言,证实2015年2月2日早晨6点钟他起来发现在他住的房子北边大约50米的一个蔬菜大棚着火,消防队在救火。证人李*丙证言,证实他丈夫杨*甲的工作情况、平时活动情况,杨**找杨*甲帮忙处理煤场粉尘污染的事情以及杨**告诉她大棚被烧的事实。3、书证。发破案说明、抓获材料,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以及被告人杨*甲的到案情况。淄博市淄川区气象局证明材料,证实2015年2月2日2时至6时淄川地区平均风速0.5m/s,极大风速1.7m/s,风向为西风,未有降水,平均相对湿度60%。收款收据、发票,证实杨**购买的化肥、地膜、微耕机等的价格。谅解书,证实被告人杨*甲家属赔偿杨**经济损失40000元,杨**对被告人杨*甲的行为予以谅解的事实。办案说明、提取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将杨*甲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对其血样进行采集,送淄博**鉴定中心进行DNA检验鉴定。说明材料,证实公安机关未发现被告人杨*甲有违法犯罪记录。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杨*甲作案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照片、提取痕迹、物证,证实案发现场的客观情况以及提取盛有液体的花雕酒瓶一个。5、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杨*甲对作案现场的辨认;对其家中放置汽油位置的辨认,对树枝、酒瓶位置的辨认。6、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意见,证实所送玻璃瓶中检出汽油成分。DNA检验鉴定书,证实在送检的1号检材上检出一男性DNA成份,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杨*甲,支持为杨*甲所留,不支持其它随机个体所留。损失价值认定书,证实涉案物品损失价值为人民币41187元。7、被告人杨*甲的供述。被告人杨*甲当庭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杨**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杨**有认罪、悔罪表现,无前科,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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