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裴*、刘*甲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以费检刑诉(2013)3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裴*、刘*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韩**、付某甲、张*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在审理期间,经费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延期审理一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董**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韩**、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付某甲的委托代理人付某戊,被告人裴*及其辩护人桑印章、被告人刘*甲及其辩护人丁**、李**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1、费县探沂镇黑土胡村村民姚*与住费县铁四处小区的张*分别在费县马庄镇王大夫庄村承包了土地,2009年在其承包地上栽种了杨树、花椒树等树苗。2009年4月,被告人刘*甲纠集该村部分村民使用镰刀等工具将姚*、张*栽种的树苗损毁,价值计21040元。

2、2011年11月,费县马庄镇王大夫庄村决定在村内开通大街,时任该村村委会主任、委员的被告人裴*、刘*甲在明知未与王*、赵*、韩**、李**等人达成拆房协议的情况下,雇佣该镇东古口村村民李*乙,使用装载机将上述四名村民的房*强行拆除,造成房*及屋内物品损失共计24805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诉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裴*、刘*甲赔偿房*等经济损失10万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诉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裴*、刘*甲赔偿房*等经济损失10万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付*甲诉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裴*、刘*甲赔偿房*等经济损失10万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诉称,请求被告人刘*甲赔偿树苗等各项损失2万元。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裴*辨称,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同意赔偿公诉机关起诉书中指控的房某及屋内物品损失计款24805元。

辩护人桑印章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裴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理由是:1、被告人系费县马庄镇王大夫庄**员会主任,通街拆屋系职务行为;2、拆除房*已经与村民进行了协商,均口头表示同意,在个别拆迁户不同意后即停止拆除行为。

被告人刘*甲辨称,我不是领头的,毁坏树苗是因为他们先毁坏我的小麦,且我只是毁坏我承包地范围内的树苗,拆除房*是经拆迁户同意才拆的,我是履行村委委员职务,不能构成犯罪。不同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的损失。

辩护人丁**、李**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刘**的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理由是:1、被害人种植的树木是在非法破坏村民小麦后栽种的,不受法律保护。被告人未纠集他人毁坏树苗,证人姚*、李*甲才、张开省、张*、姚*等均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真实;指控的毁坏树苗价值21040元证据不足,实际毁坏的树苗价值很低,且被告人刘**因该行为已经受到治安处罚,不应再次处罚;2、拆除房*行为是村委会集体研究决定的,是职务行为,并且被害人当时都口头表示同意,房*评估价值也过高,因为拆除时房*破旧,已经基本丧失使用价值。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费县马庄镇王大夫庄村决定在村内开通大街,时任该村村委会主任、委员的被告人裴*、刘*甲在明知未与王*(其夫韩*乙)、赵*、韩**、李**甲)等人达成拆房协议的情况下,雇佣该镇东古口村村民李*乙,使用装载机将上述四名村民的房*强行拆除,造成房*及屋内物品损失共计24805元。其中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房*及院墙损失9620元,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付*甲房*及院墙损失7411元,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乙柜、床等损失1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裴*供述称,俺村村委会共5人,村主任是我,村委委员有刘*甲,选举投票时票数第二,算是村里二把手。2011年农历10月份,具体时间想不准了,我们这届村委在村中心水泥路以南,村委大院向东约100米处开始,连续开通三条南北大街,涉及30余家不住人的破旧民房需要拆除,我们动工拆迁后没几天工夫,我们就把所有民房拆完了。当时因通街拆房有意见的王*和韩*丁、赵*、付**(家属李**)共四家,到目前为止,王*家被拆房子还在原地没动,韩*丁家被拆房基石让我们推旁边依然堆路上的,其余都是各自清理的没提意见。

王*和韩**、赵*、付**被拆的都是没人住的老房子,我们通街拆房前都有录像刻光盘。王*被拆房子是她婆婆奶奶的,屋内还有破旧已坏的柜和床,都是她婆婆奶奶结婚的东西;赵*房某内只放几捆高粱秸,其它没别的任何东西;韩**和付**两家房某内没任何东西。他们四家除赵*家还有堂屋门外,其他都没屋门、大门了。他们四家的房子都是用石头垒起来的,都是破旧无人住的房子,在我们老百姓看来只值个石头钱,具体值多少钱说不清。

一开始我们村委上台的时候,就给村里老百姓承诺通街,我们上台后就在大喇叭里宣传,老百姓都知道,我们就没有再召开党员干部大会和群众代表会。

我们没有经过开会研究,我们商量好后给镇管理区书记陈**说过。我和刘*甲等村委人员商量的办法是:通街所拆的房子,想要房的划宅基地,想种地的补地。我们商量好后就开始拆房通街,至于划宅基地和补地的事都还没有落实。我和刘*甲做主要工作,就是负责通街拆迁的协调与现场指挥等事情;我和刘*甲在通街拆房前,对有房*的拆迁户都征求意见了,只要是拆迁户只剩下地方没房子的(即只剩低墙栅子的住户),我们就没有征求意见。以上王*等四家有意见的住户,我们都是提前给他们说过的,他们都是口头答应的。没有签订合同,只是提前和部分住宅有房*的住户说声,他们都是口头答应的。

2011年11月或者12月的一天的晚上7点多钟,当时我和刘*甲一块到了王*的新宅子里找到王*,当时王*的丈夫韩**、二儿子韩*戊宗宝以及韩*戊宗宝的媳妇都在家。我们说咱村里要通通街,你们家的老宅子挡着路了,需要把你们家的老宅子拆除,当时王*说通街是好事,都是为了老百姓的出行方便,不过必须得给她家再划一位宅基地,当时我和刘*甲都同意了,随后我和刘*甲就离开了。

到了第二天早上8点多钟,我村开超市的张**租赁了马庄镇马庄街的推土机进行拆除,推土机老板是谁我弄不清,现场拆除工作由我和刘*甲负责。当天第一个拆的就是王*的老宅子,这个老宅子是王*丈夫韩*乙爷爷留下来的。我们正准备拆除时发现王*二儿子韩*戊宗宝站在老宅子的北墙上不让拆,随后王*也赶到了,王*对我说“四兄弟,不是说好先给我家划一位宅基地再拆老宅子吗?”随后我带着王*去我村后符合规划的地方,我对王*说:“这片地方符合规划,你挑一下地方。”她说:“行,我就要这片地方了。”我说:“那你叫你二儿子下来吧。”我和王*就回来了,王*把韩*戊宗宝从北墙上叫下来,我看见韩*戊宗宝从北墙下来后,我就叫刘**给他写了个协议,上面也签了名,我就招呼着推土机推墙,一会就把王*老宅子的北墙推倒了,东墙推倒了一半。这时,王*又不让拆了,她说:“你们给我们找的地方是坟地,你们再给换个地方。”我们一看王*不叫拆了,我们当时没有协商好,我就让刘*甲带着推土机到别的房子去拆除,王*的老宅子就没有再拆。当时拆的王*是同意的,当时我让会计刘**还给王*写了一份证明,证明给王*划了一块宅基地。不过这份证明因为王*又不同意拆房后来被我撕了。当时拆迁时在场的,我们村两委的有我和刘*甲,还有刘*乙、刘**、刘*丙、赵**、朱*都在现场,开推土机的驾驶员,另外村民有很多,我都记不清了。

我们拆赵*房子时,他和他二儿子赵**都在场;拆付新荣房子时,他大儿子付百民在场;拆韩**的房子时,韩**家属嚼嚼乎乎地说“不让拆”,我就做韩**工作同意拆后,我接着就和韩**一起看宅基地去了,第二天韩**儿子因宅基地没划好,还把我给打了。我们拆王*家房子时,她二儿站房子上不让拆,她家要求先给划好宅基地才行,我就和王*到村西北角看好划宅基的地方,之后我让王*给他儿子打电话说声,我回到拆房子地方后对她儿子说“房子划好了”,她儿子从房子上下来,我给她儿子写个协议,随后拆房子的装载机把王*家房子推倒了。这时王*回来说划的宅基地是坟地不肯要,就不让继续拆房,我们就没有再继续拆。

王*家的老宅子共有两小间,已经被拆除了一大半,北墙推倒了,东墙推倒了一半,这个宅基已经不能住了,当时拆的时候房某内有一台长、宽、高80厘米的旧柜子,还有一个旧床,其他东西我没有看见。

赵*今年接近80岁了,他的宅子位于我村南井北侧,当时赵*现在和他三儿子住在一起。当时我们拆除赵*的宅子是拆除王*家老宅子的第二天,当时我带着刘**、刘**、刘**、刘**、赵**以及朱*,跟着推土机一块到了赵*的老宅子,这个宅子共三间石头垒的草房,我们到了现场后就直接把房子推倒了。付**今年快80岁了,老伴叫李**,他们的宅子共两小间,没有屋顶了,我们去拆付**的房子时付**和他老伴都不在宅子里,我们拆完后他们才知道,当时拆房子时我们村两委成员都在,另外还有很多村民在场,具体有哪些人我记不清了。

我们在拆赵*的宅子时提前告诉赵*了,赵*要求在村民李**的烟楼子前面划一块宅基地给他儿子分家,当时我们村委会同意的,后来烟楼子前面那一块宅基地人家不给,我又给他说过再找地方,找了两个地方人家都不同意,这事就放下了。对于付**(华),在我的前任,他们通房子时已经给他们划了两位宅基地了,因为他家的宅基地多,他还卖过一位,因此我们就没再给他宅基地。

韩**今年快60岁了,他有两个儿子,大儿子叫韩*戊宗华,小儿子叫韩*戊宗义。韩**有一位老宅子就和王*家的老宅子紧挨着,韩**的老宅子共有两小间,我们在拆韩**的宅子是在拆王*的房子的同一天,应该是早上7点钟,当时我带着刘*甲还有几个村两委成员赶到韩**的老宅子,当时韩**、韩**的老婆还有他的两个儿子都在现场,我们想推房子,他们都不叫推,当时他们骂骂咧咧说道:“房子还没有给划好,就给拆。”我对韩**说:“你想要什么地方?”他说:“我想要我四叔韩*戊永祥的前面。”我说:“走,我领你看看去,你先叫你儿子让开,我们先拆着房子。”他们就都让开了,推土机就开始推房子,我就领着韩**找划宅基的地方去了,到了他四叔韩*戊永祥的地方,他四叔韩*戊永祥不同意给他地方,韩**又想找他四叔韩*戊永祥的二儿西头,我说:“你去找主家商议去吧。”我们说话的功夫,房子就拆完了,到了第二天,我在村中间大街上,韩**、韩**的老婆还有他的两个儿子一家和王*、王*的儿韩*戊宗宝找到我说:“你们没给我们找宅基地就给拆房子吗,你们再给垒上。”后来又对我破口大骂,我一看事不好,我就走了,到了街北,他们追上我,韩*戊宗宝用拳头把我捅在地上,骑在我身上打我,韩**的二儿用砖头打我的头,我村委的几个人就把他们拉开了,我被打的住了院,拆房子工作就停止了。

我被打住了院,后来鉴定我的伤是轻伤,我做了法医鉴定交到马**出所,他们知道后就找人说情,一开始我不同意,我大哥说:“老四,你要打算干,就放他们一马,别得罪太多的人”,他们又找村委的人找我说情,最后,他们给了我四万五千元,我就同意不再告他们了。

他们打我后,我要告他们,他们找人说情,他们就不提房子的事,我的事解决了一个多月后,王*的丈夫找到我,又提房子的事,我说:“现在没钱清。”他们说:“你要不清,我们就去告你。”我说:“你告去吧。”他们就开始上访,现在一直上访我。

我们和王*等四户,都是口头协商好的。我刚上台也找不清他们有没有房产证。我们在整个通街拆房过程中,都是让雇的民工先将被拆户房内东西搬起来,再人工把屋顶的棒等东西缷下来,然后用装载机将房*推倒,再把房*石头推到旁边,基本把被拆房子推成平地。拆房用的装载机是租用俺村张**姐家的,他姐夫是马庄街上姓邵的(不知名),当时村里划通街线路时遇到张**,我们让张**给联系的,租用装载机每小时费用200元,整个通街拆房租车费用几千元,具体数额想不清了,我们村财物账上有记的。雇佣民工都是俺村的顾**、赵**、裴**、明*亮等七、八个人,费用每人每天100元(管两顿饭),村财物账上有支出记录。

(2)被告人刘**的供述称,2011年4月村民选举的我村村委会成员有村主任裴*,村委会委员有刘**、刘**、朱*以及我,马庄镇选派工作区书记刘**挂职村支部书记,2013年2月村党员选举我村的李*甲任书记,村支部委员有赵**、顾*甲,村会计刘**。

我们这一届村两委成立后,很多群众就反映村里因为老宅子挡路道路不通的问题,出行得绕路,我们村干部就想着把村里的道路通开,解决村民的出行问题。2011年11月或者12月,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村专门召集村两委开会研究“通街”问题,参会的有村主任裴*、村委会委员刘**、刘**、朱*以及我,村支部委员赵**,还有村会计刘**参加了会议。会议通过了“通街”的决定,我们村委会给村民做工作协商拆除老房子的补偿问题。当时“通街”的问题主要由村主任裴*牵头负责,我和其他村委会委员刘**、刘**、朱*,以及村支部委员赵**也参与了。只有顾**没有参与。我们村需要通的道路有村中心街(东西街)南面三条以及村南北中心街、村后街东头的街道,按照通路的计划需要拆除的房*有大约20位,这20位房子都是老房子,都是用石头垒的,户型有一大间、两小间或者三小间不等。这项“通街”工作由村主任裴*主抓,协调被拆迁户的工作由村干部进行分工负责,裴*带着我给村民王*、赵**、李**、杨**以及李**五户做拆除工作,这五户中就王*不同意拆除,其他四户都顺利拆除了。当时王*要求村委先给划好宅基地,她才同意拆除房*,后来裴*在村西北角找了一块宅基地想划给王*,不过王*听说这块原来是坟地不肯要,最后我们村委也没有和王*达成一致。

2011年11月或者12月的一天的晚上7点多钟,当时我和裴*一块到了王*的新宅子里找到王*,当时王*的丈夫韩**、二儿子韩**以及韩**的媳妇都在家。我们说咱村里要通通街,你们家的老宅子挡着路了,需要把你们家的老宅子拆除,当时王*说通街是好事,都是为了老百姓的出行方便,不过必须得给她家再划一位宅基地,当时我和裴*都同意了,随后我和裴*就离开了。

当时和王*没有书面协议,只是口协议。到了第二天早上8点多钟,当时我和裴*租赁了马庄镇马庄街“邵五”儿子的推土机进行拆除,现场拆除工作由我和裴*负责。王*家的老宅子是王*丈夫韩*乙爷爷留下来的。我们正准备拆除时发现王*二儿子韩*丙站在老宅子的北墙上不让拆,随后王*也赶到了,王*对裴*说:“四兄弟,不是说好先给我家划一位宅基地再拆老宅子吗。”随后裴*带着王*去找划宅基地的地方,不一会王*和裴*回来了,王*把韩*丙从北墙上叫下来,我看见韩*丙从北墙下来后,我就招呼着推土机推墙,当时把王*老宅子的北墙推倒了,东墙推倒了一半。正在这时,王*又不让拆了,说裴*找到地方原先是坟地,王*要求换个地方划宅基,因为当时没有协商好,裴*就让我带着推土机到别的房子去拆除,王*的老宅子就没有再拆。

王*家的老宅子共有两小间,已经被拆除了一大半,北墙推倒了,东墙推倒了一半,这个宅基已经不能住了,当时拆的时候房某内有一台长、宽、高80厘米的柜子,其他东西我没有看见。我和裴*是在拆除的前一天打到王*的家中协商拆除她家老房子的事情,不过拆迁的当天没有告诉王*和他的家人,

赵*今年接近80岁了,他的宅子位于我村南井北侧,这个宅子赵*已经不住了,他现在和他三儿子住在一起。当时我们拆除赵*的宅子是拆除王*家老宅子的第二天,当时裴*带着我、刘**、刘**、刘**、赵**以及朱*,跟着推土机一块到了赵*的老宅子,这个宅子共三间石头垒的草房,我们到了现场后就直接把房子推倒了,当时赵*和他老伴都没在家。付**今年快80岁了,老伴叫李**,他们的宅子共两小间,没有屋顶了,我们去拆付**的房子时付**和他老伴都不在宅子里,我们拆完后他们才知道,当时拆房子时我们村两委成员都在,另外还有很多村民在场,具体有哪些人我记不清了。

我们在拆赵*的宅子时提前告诉赵*了,赵*要求在村民李**烟楼子前面划一块宅基给他儿子分家,当时我们村委同意的。我们拆付新荣的宅子之前有没有提前告诉他我不知道。

韩**今年快60岁了,他有两个儿子,大儿子叫韩*戊宗华,小儿子叫韩*戊宗义。韩**有一位老宅子就和王*家的老宅子紧挨着,韩**的老宅子共有两小间,我们在拆韩**的宅子是在拆王*的房子的同一天,应该是早上7点钟,当时裴*带着我还有几个村两委成员赶到韩**的老宅子,一会就把房子给推平了,推完后韩**、韩**的老婆还有他的两个儿子一块赶到现场,他们到现场后都很生气,对裴*骂骂咧咧说道“房子还没有给划好,就给拆了”,最后裴*没有办法就带着韩**找划宅基的地方去了,后来他们是怎么协商的我不知道。

我负责拆除现场的安全工作,对推土机现场作业进行指挥,别的我不管。

2、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王*陈述称,俺家的老房子是在2011年11月26日那天早上7点多钟被俺村里强行拆除的,在头一天的晚上6-7点钟,俺村的员村主任裴*、村委委员刘*甲两个人来到俺家现在住的地方,他们去的时候我和我二儿韩*戊宗宝一家在家,裴*他们在俺家的院子里对我说,村里想通通街,我家的老房子碍事,我就说通街太好了,但是村里得给俺点地方(盖房子)。当时裴*、刘*甲他们说,行,给你个地方,说完后他们就走了。到了2011年11月26日那天早上7点多钟,俺二儿到地里干活,看到俺村里的刘*甲正在指挥着一辆铲车在推俺家的老房子(俺家后面韩*丁家的老房子已经被推完了),俺二儿就给我打电话说了,我就过去了,我过去的时候,俺家老房子的东北角已经推倒了,俺二儿韩*戊宗宝就站在铲车前,铲车停在了一边。我过去一会,村主任裴*就过去了,我对裴*说,四兄弟,你别给拆了,你不说给我一个地方吗,裴*说,先推完着的吧,推完之后我再给你安排一个地方,我不同意,他就对我说,行,领你到村后给你安排一个地方,于是我就跟着他到了俺村后刘**的黄烟楼子的地方,裴*说这个地方行吧,我看到了那个地方也怪平,就说只要刘**家同意就性了,裴*说就这个地方了,然后他和我就先后走了,我刚走不远,遇见俺村的人,他们告诉我说那个地方原来是坟地,我这才知道我被裴*骗了,于是我就赶紧跑了几步,老远就冲俺二儿,俺丈夫摆手,意思是不能让刘*甲他们继续拆了,当时正在打着招呼的时候,这边刘*甲就指挥着铲车把俺家的老房子推倒了,他们还想把石头推一边去,我丈夫韩*乙和俺二儿两个人就站到了铲车钱,刘*甲就冲着铲车的人喊,把他爷俩砸死后垫到里面,但是开铲车的不敢往前走了,裴*把他们喊到东边一条街上了。

事情发生后,我丈夫韩*乙多次找裴*等人说过这件事,并且说村里不应该把原来的坟地给我们当宅基地,但是村里始终说,地方没有了,你有本事去告我吧,去县里去镇里都行,是县政府和镇政府让我们拆的,他们不同意,我们没有权利拆,于是我们才到镇政府问这个事情。我们的老房子有房产证,是我丈夫韩*乙他爷爷的名字,名字叫韩*戊秀荣。拆迁后村里没有给我们给我们补偿土地和钱,在拆迁前的半年多,我公共韩*戊文法才从里面搬出来,后来就没有主任,但是房子里面还有一张木床、一个柜、一个放粮食的囤。我家被拆除的房子是两间石头草房,后来物价局对房子进行了打价,打了5100来块钱,我感觉太少了,我总共要10万元。当时拆除现场有我、我二儿韩*戊宗宝、刘*甲、裴*还有一个开铲车的(不知道是谁)。裴*、刘*甲的行为太霸道了,强拆了我家的房子,都不给我说一声,屋里的东西都砸在里面了,太霸道了,我要求依法处理。

(2)被害人赵*的陈述称,在我家房子被拆迁的前两天,我在大街上遇见俺村的村主任裴*,他告诉我,我住的三间房子因村里通路碍事,让我搬到别的地方住,我当时说通路是好事,但是村里得给我找地方住,裴*说村里可以给你找地方,但是得你自己盖。因为我和老伴年龄大,已经没有能力盖房子了,于是第二天早上我到裴*家里找他,告诉他我都这么大年纪了,盖一间房子得两千多块钱,我虽然现在在俺三儿子家住,但过几天我还得搬回去,我没有能力在盖新房子,裴*说,你的房子必须得拆,但是大队没有钱给你盖房子,我说你把房子给拆了,我住哪里,裴*有点生气,让我赶紧走,说着他从他家院子里来到院子外,我又说盖不起房子的事,裴*生气了朝我的腚上踹了一脚,接着朝我的左胸前又打了一拳,一下子把我打的仰面朝天躺在地上,带的帽子甩出去了好几米,左手当时就摔肿了,这情况,当时俺村的李**、裴*家姓曹的后邻居还有裴*的儿子都看见了,还是姓曹的和裴*的儿子把我从地上拉起来的,我看到没有办法了,我只好忍气吞声在回家了。

第二天早上我就和老伴去了北豹窝一个板皮厂打工了,到了晚上我回去,我听到别人给我说我家的房子让村里给推了,我急忙到我的房子那里看了一下,整个房子都没有了,屋棒断成好几节,屋里放的我和家属平时睡觉的木床、平时穿的几件衣服,鞋子连同石头都推到南面的沟里,我们两口子也只好常住在我三儿子家至今。

我的老房子有房产证,村里没有对我们进行补偿。我被拆的房子是三间石头草房,具体值多少钱我说不准,拆房子的时候我没有在家,不知道有谁在场。被拆的是我正住的房子,一点都不漏,具体值多少钱我不知道。

(3)被害人韩**的陈述称,2011年11月中下旬的一天,我在俺村的大街上遇到了村主任裴*,他跟我说,村里想通街,你的老宅子碍事,我当时就跟裴*说,通街是好事,但是我是三间屋的地方,你们得给我三间房子的地方,还得给点搬迁费。当时他没有答应给我宅基地,但是答应给我点补偿地,我当时跟裴*说不行。

到了2011年11月26日那天早上7点多钟的时候,我和家属正在家里做饭,突然听到有轰轰的机器声,我怕是村里人偷拆我的房子,于是我和家属就赶紧到了我家老宅子的地方,我们过去的时候,我家的老房子已经被拆完了,连房子和院墙的石头都被铲车推到西墙跟了,我感到我没有同意的情况下,村里强行把我的房子拆了我想不通。当时村里没有给我签订拆迁协议,只是裴*给我说了一声,我也没有同意。我老宅子有房产证,是我儿子韩*戊宗义的名字。村里拆完之后没有给我补偿。我被拆的房子一共是三间石头草房,连院子有100多平米。这三间房我三万块钱我不卖。当时我过去的时候,已经拆迁完了,后来我知道是刘**、裴*带着一辆铲车去拆的,至于还有谁在场我不知道了。

(4)被害人李**的陈述称,2011年11月份的一天,我听别人在大街上说:“村里因为通街,你家的房子也被拆了。”后来我就到俺家的老房子那里,看见那里除了两个不碍事的山墙外,其他的东西连10多棵不是很粗的杨树都没有了,当时我害怕村干部,就没有到村里找过。村里拆房子没有给我说过,他们是强行拆的。我都不知道是怎么回事,不可能签协议。我的房子有房产证,是付**的,现在不知道能不能找到。事后村里没有给我们补偿。我家被拆的房*是三间石头草房,连屋带树等值20万元。

3、证人证言

(1)证人付某乙的证言称,具体时间我记清楚了,大概有一年了,当时一早,村主任裴*给我打电话说让我把门口的砖挪挪,他准备拆屋。我和王*家住的很近,我们中间隔了一位房*,我家在北面,拆屋的时候要经过我家门前。因为当时说的急,我还没有来的急挪砖,村委委员刘*甲带了一伙人就指挥着铲车来了,把我的砖给推到一边去了,就去推王*的房子,王*全家不让拆,刘*甲就说,不用管,该拆的拆就是了,铲车就把房子一点点推倒了,王*的二儿子爬上墙不让拆,拆了一般就进行不下去了,刘*甲给裴*打了电话,裴*来到后说,不用管,拆就是,砸死人我负责,之后就指挥铲车继续拆房,王*的二儿子见墙快塌了,自己从上面蹦了下来,本村吴某经过后在那里说也没有效果,这样,虽然王*一家极力阻止,但是房子还是被强行推倒了。王*家的房子是多年无人居住的草房,当时拆房子的现场没有镇里和县里的工作人员,就是村里的行为。

(2)证人吴*的证言称,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这事发生了大概有一年了,我从王*家门前经过,看见村主任裴*和村委委员刘**以及一些村里的干部正在指挥铲车,拆王*家的房子,王*一家在那里阻拦着不让拆,王*的二儿子韩*戊**爬上墙上阻拦,当时村里还是硬拆,我就看不下去了,说,他们要求不高,就是要求一位宅基地,你们少卖点给他们一位不就行了吗。后来一个村里的干部领着王*去看宅基地,周围的人劝说韩*戊**从墙上下来,看完宅基地后王*不同意,村里也没有和她谈,就再次指挥铲车把房子给推倒了。王*家的房子是多年无人居住的草房,都有些塌方了,我不清楚当时村里的承诺,就知道王*想在村里要一位宅基地,当时没有村里或镇里的工作人员在场,就是村里的行为。

(3)证人韩**的证言称,2011年11月25日晚上,俺村村主任裴*、村委的刘*甲一起到俺家,当时我和俺妈妈王*在家,裴*对我妈妈说,村里想通路(意思是俺家的老宅子碍事),我妈妈说通街太好了,但是村里得给俺点地方,当时裴*、刘*甲也没有说什么就走了。第二天早上7点的时候,我想到地里干活时,看见韩*丁家的老宅子已经被村里雇用的铲车给推倒了,把石头也给推倒了房*的西墙跟了,于是我就爬到房顶上不让在现场的刘*甲在拆了,同时我给我妈妈打电话,说了一下情况。过了一会,我妈妈就过来了,刘*甲见我从墙上下来,还是指挥着铲车继续拆,我妈妈也站到铲车前不让刘*甲继续拆,于是铲车停下来了,刘*甲给裴*打了电话,裴*一会就过来了,我妈妈让裴*给找一个建房子的地方,他带着我妈妈一起到了村后看宅基地去了。我妈妈和裴*走了20分钟后,我也想去背面看看我就下来了,刚走了二十米,刘*甲就指挥着铲车把整个房子给推倒了,我就赶紧过去不让他推了,并且我指着铲车说谁让你拆的。过一会我妈妈回来了,老远就冲着我摆手,意思村里给的地方没有看中,是不让拆,我和后来过来的我爸爸韩*戊记夫知道我妈妈对村里给的地方没有看中,就一起站到铲车钱,这时刘*甲就冲着铲车的人喊,把他爷俩都砸死,砸死后垫里面,但是开铲车的不敢往前走,后来裴*把他们一起喊到东边一条街上了,当时村里没有和我们签订拆房协议,只是裴*于刘*甲到我家给我母亲说了一声。我们的老宅有房权证,一个小红本。村里没有给我们任何赔偿和补偿。后来物价局给我鉴定了损失5000元,我觉得应该还多,拆迁现场有我,我妈妈王*、我爸爸韩*乙、刘*甲、裴*、还有一个开铲车的(不知道是谁),另外还有不少人,我都不认识。

(4)证人李*乙的证言称,2011年11月份具体时间我忘了,我去到马庄镇王大夫庄村之后他们他们村委会主任裴*给说他们村里通路要拆几户的房子,他说叫拆哪户的房子我就拆那个房子就行了。之后在我在他的带领下先拆了村里他们村主要路的中间南边几户当时很顺利,但是到了南边南侧的、正对着路的两户的房子的时候,我先把两边的院墙给推倒了,当时还把三棵大约十几厘米的杨树砸倒了,在拆的时候被拆的那家人没有人在场,在我拆东边姓韩某戊的那家的时候,我先把他家的东北角的屋的后山推倒了,那时候我看见老*某戊的儿子从我拆的西边那家的石头上,爬到物的后山墙上不让我拆,我就停下来,那时候他站在屋墙上就和裴*及村委的人吵起来了,说不让村里拆他们的房子,还说村里不给赔偿合适就不让拆,随后我又看见老*某戊的老婆过来和裴*吵架,老*某戊的儿子这时候也下来和裴*吵了大约十几分钟,之后就说去看宅基地去了,裴*接着给我说你先拆着我们协商好了,之后他就拉着老*某戊的老婆走了说去看宅基地去了,我就发动装载机把屋的北山墙和东山墙往里推进去了,在我推得时候我看见屋里有一个旧木柜、一张床、一个放粮食的囤都被屋墙的石头埋进去了。

我正在拆着的时候我看见老*某戊的老婆从东边来,一边摆手我就明白了她不让我拆房子,我就停下来了,姓韩某戊的这家又和村委会的干部吵吵起来了,裴*还让一个50多岁的男人给姓韩某戊的这家写什么东西,姓韩某戊的那家好像还不满意,其中一个还把那张字条给撕了,随后那个写字条的男人又指挥我把那间屋给拆了,随后村里又让我往东赶着拆了几间房子,这几间房拆的相对来说比较顺利,基本上没有遇到什么阻拦。

第二天我又到老*某戊家东边的胡同去拆房子,我在村里的指挥下拆了四五间房子的时候,我还不知道是怎么回事,我就发现一些老百姓都往北边走,村里指挥拆房子的也都走了,我就停下车跟着他们想看看究竟怎么回事,跟着人群走过去就发现在大路北的一个小胡同里,老*某戊的儿子以及另外一个30多岁的青年和裴*闹仗,过了几分钟110警车就到了,裴*过了一会也到了医院去了,我一看没有办法再干了,我和村里结帐回去了。现场指挥的主要是裴*和一个50多岁的老头说了算,都是他们两个人指挥的,旁边的村里的干部基本上不不说话。我以前不认识他们,只是在拆房的时候,我和他们村里的干部一起吃饭的时候,知道姓裴的主任,那个50岁的老头也是村里的干部,后来知道他叫刘**,村里基本上就他和裴*说了算。旁边看热闹的都称被拆的家为老*某戊家,我知道他们姓韩某戊。

(5)证人刘**的证言称,1982年至2001年、2008年10月份至今我是村里的会计。我们村现在的村主任是裴*,他是2011年4月换届时当选的,当时没有选出支部书记,一直到今年2月份,李**被选为我村的支部书记。也就是说自2011年4月份以来,一直是裴*主持村里的工作。

2011年10月份,我村准备通西南角的路之前,先开了一次党员会,会上裴*表示对涉及需要拆房子的住户由他和刘*甲做工作,后来开始拆房子的时候,村委的成员都过去了,由于很多都是没有人住的老房子,有房主并没有到现场,裴*和刘*甲就指挥着一辆推土机开始拆房子。有韩**的儿子,韩*戊宗义、赵*、韩*丁、赵**的母亲、裴**的母亲以及李**的母亲等十几户的老房子。

当时这些人同不同意拆房子我不清楚,因为当时住户的工作都是裴*和刘*甲做的,况且很多住户没有到现场去,只是在后来韩*乙的儿子和韩*戊宗义都是因为房子拆了,而没有重新给他们划合适的宅基地,他们两个人都和裴*打过仗,还把裴*给打致轻伤,最后他们两个人给裴*赔钱私了。当时拆房子的时候村里和他们都没有签赔偿协议。我不知道推土机是谁雇的,裴*是我们村的村主任,现在在村里主持工作,刘*甲是村委会委员,一般村里的事情是他们两个人说了算。

4、鉴定意见

临费县价鉴字(2013)32号价格鉴定书证明付**、赵**某及院墙的价值,其中付**房*7411.00元,赵**某6674.00元,合计14085.00元;临费县价鉴字(2013)26号价格鉴定书证明韩*戊宗义(韩*丁)房*及院墙的价值,其中草石房9450.00元,石头院墙170.00元,合计:9620.00元;临费县价鉴字(2013)42号价格鉴定书证明王*被损坏床、木柜、粮囤等物品价值共计1100元。上述三份鉴定意见证实被害人房*及物品等财务的具体损失价值数额为24805元。

5、书证

(1)、被告人刘**、裴*的户籍信息,证实二被告人均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

(2)抓获经过一份,证实二被告人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3)被害人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证实被拆除房*具有合法的使用权。

6、辩护人桑印章提交了费县马庄镇王大夫庄村委于2011年11月21日的会议记录,证明村两委开会讨论拆屋通街事宜;辩护人丁**、李**提交了被害人王*、韩**的房*拆除前后状况的照片及录像光盘资料,证明拆除之前及之后的房*状况。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控辩双方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确认其证据效力。

针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请求,结合本案的证据材料,本院评判如下:

关于被告人刘**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的毁坏树苗的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时间为2013年4月1日,在此之前,费县公安局将刘**毁坏树木一案作为一般治安案件进行调查,并于2012年6月15日及2012年12月2日分别做出了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故意毁坏树木的证据除证人刘*丙、曹*、刘*丁、李**的证言系在侦查机关立案后形成的证据材料以外,其他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言辞证据均是公安机关在办理一般治安案件过程中取得,该部分言辞证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规定,故该部分证据不宜直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证据的采纳应当以庭审质证后相互印证一致的部分为准。通过庭审举证质证分析,被告人供述称:“我正吃着早饭,听到外面吵吵的厉害,就走出家门口看,不知是谁喊“都去拔树去”。于是我也放下正吃着的东西,和其他人一起去”;证人曹*的陈述称“不知道谁说了句‘都给他拔了去’,其他人也都相应说‘给他拔去,砍了它’。刘**、刘*丙、刘*丁等人边嘴里喊着边朝外走”;证人刘*丁的陈述称:“在2009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在家里吃完饭闲着没事干,我就上大街上闲玩。俺村的李**、曹*、刘**等人也在大街上闲玩。不知道谁说起来,张*在俺村承包的三十年地不合法,为了护地方在地里种了杨树。也不知道谁说了声‘走,咱去拔树’,接着我们几个人就去了,后来跟着去了20多口子,也有拿镰刀的,也有空手去的”。由于被告人刘**在庭审中只承认其毁坏了自己承包地范围内的部分树木,毁坏价值较少且具体数额难以确认,其他证人证言亦不能充分证实被告人刘**在毁坏树木行为中起组织或主要作用,且由于事发时参与人数较多,亦不能证明被告人对毁坏树木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因此,该起指控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认定。

关于对二被告人故意毁坏房*的指控,被告人裴*的辩护人及被告人刘**及其辩护人均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且已经被害人同意,其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被害人对拆除其房*是否达成协议,从庭审质证的证据分析,由于拆除行为未有书面协议,且在拆除现场就因补偿问题发生纠纷,可以认定村委并未与拆迁户达成补偿协议。虽然被害人陈述中对拆除房*一事表示同意,但仅仅能够说明其对拆屋通街一事的认可,并不能证明与受害人达成了补偿协议。被告人裴*为村委会主任,被告人刘**为村委委员,虽然通街、拆屋等事项经过村两委集体研究,但被告人裴*没有召集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由于该村村务事项主要由二被告人负责,在未就补偿事宜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强行指使他人予以拆除,其主观上具有毁坏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积极实施了毁坏财物的行为,且毁坏财物价值较大,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公诉机关的该起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关于二被告人系职务行为不能构成犯罪的辩解并不能构成法律上认可的侵权免责事由,即被告人故意毁坏财物的侵权行为与被告人是否履行村委会职务无关。其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以及是否造成危害后果才是定性被告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充分条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无罪辩解、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附带民事诉讼部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韩**、付*甲均要求二被告人赔偿房*损失10万元,但未提交相应证据。本院根据公诉方移送本院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定书来认定受害人被毁坏的房*等物品的价值数额,经评估,付*甲(李某丁之夫)房*等损坏价值7411.00元,韩*戊宗义(韩**之子)房*及院墙的损坏价值9620.00元,王*(韩**之妻)被损坏床、木柜、粮囤等物品价值计1100元,该部分损失有价格鉴定认定书予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韩**、付*甲的其它诉求因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针对其诉讼请求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由于指控被告人刘*甲故意毁坏树木犯罪的证据不充分,侵权人及侵权人数均不确定,且被告人刘*甲毁坏树木的具体数目亦不明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的诉讼请求亦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

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人裴*、刘*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人应当赔偿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房*等物品损失。被告人裴*、刘*甲故意毁坏财物价值24805元,数额较大,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被告人裴*作为村委会主任,在该起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大,但其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同意按照公诉机关指控的财物损失数额赔偿,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确定宣告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裴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日起至2014年4月1日止。)

二、被告人刘*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日起至2014年4月1日止。)

三、被告人裴*、刘*甲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损失9620元、付*甲损失7411元、韩*乙损失11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