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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故意毁坏财物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2]664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19日上午,被告人冯**因承包郑州四维生态园工程问题与位于荥阳市广武镇的郑州四维生态园发生纠纷,后伙同他人将郑州四维生态园的刺丝围栏毁坏442米。经荥阳**证中心鉴定,被毁坏的442米刺丝围栏共价值14251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单位代表的陈述及相关书证等证据,指控被告人冯**之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9日上午,被告人冯**因承包郑州四维生态园工程问题与位于荥阳市广武镇的郑州四维生态园发生纠纷,后伙同他人将郑州四维生态园的刺丝围栏毁坏442米。经荥阳**证中心鉴定,被毁坏的442米刺丝围栏共价值14251元。现被告人冯**已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代表赵*的陈述,证人冯某某等人的证言,价格鉴定意见书,租赁协议,谅解书,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冯**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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