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1月17日被中原**属分局取保候审。

一审请求情况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濮华区检刑诉(2014)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4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李**因不满其丈夫工伤死亡赔偿事宜,在濮阳市大庆路中原**设总公司办公楼大厅内,将该公司大厅内的工艺品摆件(未作价)推倒摔碎后,又用摆件碎片砸毁大厅内的7块电子显示屏。经濮阳市**证中心价格鉴定,被毁电子显示屏价值6170元。案发后,李**向中原**设总公司赔礼道歉,该公司不要求李**赔偿经济损失,并表示对李**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单位职工陈*陈述,证人杨某某证言,濮阳市**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中原油田公安局直属分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被毁财物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已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李**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李**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且主动向被害单位赔礼道歉,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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