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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故意毁坏财物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温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公诉刑诉(2014)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代理检察员陈**、被告人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崔**因为温县“雅仕”理发店员工张与其断绝交往,酒后为了泄愤于2014年1月22日凌晨将“雅仕”理发店的窗户砸烂后进入店内,将洗发用品砸坏。经鉴定,损坏物品价值计9700元。

案发后,崔**赔偿“雅仕”理发店损失15000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张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赔偿款收据及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为泄私愤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崔**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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