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某某、曹某某故意毁坏财物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以修检公诉刑诉(2015)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曹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代理检察员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8日16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在修武县城关镇u0026ldquo;来来理发店u0026rdquo;洗头时呕吐并拒绝离开,后被民警带走。被告人赵某某遂以在u0026ldquo;来来理发店u0026rdquo;被打为由,指使被告人曹某某带人去砸理发店。当日18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带领武某某、徐某某、李**(三人均被另案处理)四人将u0026ldquo;来来理发店u0026rdquo;内的理发境、升降椅等物品砸坏。经鉴定,被损坏物品价值1059元。案发后,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该事实,有被害人刘某某陈述、证人闫某某等人证言、鉴定意见及被告人赵某某、曹某某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赵某某、曹某某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并系共同犯罪,提请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对二被告人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某某、曹某某对起诉书指控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8日16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到修武县城关镇刘桥村刘某某经营的u0026ldquo;来来理发店u0026rdquo;洗头,并在店内呕吐拒绝离开,刘某某因影响店内正常营业遂报警。修武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将赵某某带至该所约束至当日17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从派出所离开后,在修武县汽车站附近遇到被告人曹某某及其朋友武某某、徐某某、李**(三人均被另案处理),赵某某以在u0026ldquo;来来理发店u0026rdquo;被打为由,指使被告人曹某某带人去砸u0026ldquo;来来理发店u0026rdquo;。当日18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带领武某某、徐某某、李**四人到u0026ldquo;来来理发店u0026rdquo;,将店内理发境、升降椅等物品砸坏。经鉴定,被损坏物品价值1059元。案发后,双方就损坏赔偿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曹某某当庭供认不讳,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刘某某陈述,2014年7月8日下午15时多,赵某某喝多后来店里洗头,并呕吐到洗头床和地上,其和他家人联系未果后便报警,他当着民警的面骂其,并说要把店砸了,后被民警带走。18时30分左右,其在理发店楼上做饭时听到王某某在楼下喊有人砸店了,下来看到店里被砸的乱七八糟,理发境、玻璃门、电视机、洗头床的瓷盆、理发椅等物品被砸毁。

2.证人闫某某证言,其系u0026ldquo;来来理发店u0026rdquo;服务员,2014年7月8日下午16时许,一个喝醉酒的老顾客(不知道名字)来理发店洗头,老板刘某某让他走,他不走还骂人,与他家人联系无人管他,他还吐酒吐的屋里到处都是,报警后民警将他带走。18时左右,四个年轻人进到店里砸东西,将店内的玻璃镜、电视机、椅子、电视柜等物品砸坏。

3.证人王某某证言,案发当天赵某某在店里呕吐后,老板刘某某因影响生意便报警,赵某某认为老板打电话报警让他丢人了,乱骂并说要把店砸了,其他和证人闫某某证言相吻合。

4.修武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许某某、郑某某出具的证明,2014年7月8日16时许,接110指令,u0026ldquo;来来理发店u0026rdquo;有人闹事,其二人赶到后见洗头床上躺着一醉酒男子在睡觉,并随地乱吐,用该男子的手机联系他妻子无人接听,将该男子叫醒后,他在店内大骂,后将他带回派出所醒酒,一个多小时后经询问此人叫赵某某。下午18时左右,接110指令,u0026ldquo;来来理发店u0026rdquo;东西被损坏,到现场后见墙上玻璃、电视机显示屏被砸坏。

5.证人徐某某证言,2014年7月8日下午17时左右,其在修武县汽车站见曹*车里坐着一个年轻人和一个高个子中年人,行驶到到植**司路边停车后,中年人说u0026ldquo;你们去把来来理发店砸了u0026rdquo;,后其和武某某、曹*及那个年轻人来到u0026ldquo;来来理发店u0026rdquo;,武某某拿凳子朝进门第二块玻璃砸,其也拿凳子砸理发境,但没有砸到,凳子扔到地上摔坏了,曹*和那个年轻人手中也拿有凳子,但砸东西没有其未注意,后四人开车离开返回到植**司门口,曹*和那个中年人说了会话,中年人给了曹*一条玉溪烟。

6.证人武某某证言,案发当天,在植**司门口赵某某跟曹某某说了几句话,后其和徐某某、曹某某及一个不认识的男子开车来到u0026ldquo;来来理发店u0026rdquo;,曹某某说他伯伯在这里被打了,让去理发店砸两块玻璃,进到理发店后,其拿一把椅子将进门第二块镜子砸烂,将电视机拽到了地上,曹某某拿椅子朝第一块玻璃砸,其还听到身后有乒乒乓乓砸东西的声音,后返回到植**司门口,赵某某给了曹某某一条玉溪烟。

7.被告人赵某某供述,2014年7月8日中午,其喝多后不知为什么去了u0026ldquo;来来理发店u0026rdquo;,离开理发店后好像给曹某某打过电话,具体说什么不记了,后来才知道其喝多后去u0026ldquo;来来理发店u0026rdquo;闹事,并叫人把理发店砸了。

8.被告人曹某某供述,案发当天其和武某某、徐某某、李**等人在修武县汽车站遇到赵某某,见他脸上有伤,问他怎么回事,他说上午在刘桥村u0026ldquo;来来理发店u0026rdquo;被老板打了,后在修**保公司门口赵某某对其说去把u0026ldquo;来来理发店u0026rdquo;砸了。其遂和武某某等人到u0026ldquo;来来理发店u0026rdquo;,其拿理发用的板凳把第一块玻璃砸烂了,武某某、徐某某、李**也都拿板凳朝墙上的玻璃砸,电视机不知被谁弄掉了,砸完后回到植**司门口,赵某某给了其几盒玉溪烟。

9.修武**证中心修价证鉴刑(2014)第6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经鉴定,被损坏物品价值1059元。

10.修武县公安局关于查找不到被告人曹某某所称u0026ldquo;李某某u0026rdquo;的情况说明。

11.户籍证明,被告人赵某某、曹某某作案时均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12.修武县公安局城**出所发破案经过及到案证明,2014年8月5日21时许,在修武县山水文苑附近将被告人曹某某抓获,2014年8月12日将曹某某取保候审,2015年5月15日在修武县西关村曹某某家中再次将其抓获;2014年7月12日该所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赵某某到城**出所,并将其刑事拘留。

13.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2012)修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2012年1月10日被告人曹某某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14.调解协议书及收到条,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丈夫秦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各项费用18000元,并已实际履行完毕,被害人对赵某某等人谅解。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指使被告人曹某某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并系共同犯罪,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案依法应对二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被告人赵某某、曹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3日起至2016年3月11日止)。

被告人曹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2015年11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