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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廉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博爱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监所刑诉[20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廉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3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廉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7日晚上,被告人廉通伙同陈*、杜xx(二人已判刑)手持木棍在博爱县阳光假日酒店门口,将刘xx的一辆深蓝色广州本田奥德赛轿车砸毁。经博爱**证中心鉴定,被砸轿车的损失为12679元。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廉通家属及杜xx家属共同赔偿刘xx各项经济损失30000元,并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刘xx的陈述,共同作案的陈*、杜xx的供述,抓获证明,无前科证明,户籍证明,广州**赛轿车的损失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监控录像,谅解书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廉通伙同他人故意毁坏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廉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廉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廉通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廉通进行处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廉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О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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