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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5)6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18日1时许,被告人黄*因在佛山市禅城区张*大富商业街中**银行的自助银行柜员机取款不成功,为报复银行遂将一瓶可乐倒入自助银行其中一台柜员机的出钞口,导致该柜员机损坏。经鉴定,上述柜员机被损坏部件损失共计人民币15686元。

2015年4月17日零时许,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张槎生村一网吧将被告人黄*抓获。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代表陈**的报案陈述,银行监控录像及录像截图,中国农业**山石湾支行出具的情况说明,深圳市和美信**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及部件报价,发票,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黄*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共价值人民币1568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黄*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的量刑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7日起至2015年12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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