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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减刑假释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2011)云新法少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犯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8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梁**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三次;2014年9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2月获得记功;2015年3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梁**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梁**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2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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