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田*鸣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5)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鸣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鸣及其辩护人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的母亲田*甲与田*乙(现已去世)原系养父女关系,后于1996年被江苏省**民法院判决解除收养关系。2014年5月27日8时许,田**和其前妻吴某某通过欺骗的手段,进入深圳市南山区世纪村5栋X座2XF田*乙居所,与田*乙寒喧后,大力拽断锁扣打开床下抽屉,取走田*乙家中的大量书画作品,后回到其租住的位于世纪村5栋X座1XB房内。5月28日6时30分许,田**和吴某某将该批书画放入由田**租用的一辆白色雪铁龙轿车内(车牌:粤BHXXX3),田**驾驶该车行至世纪村西门车库出入口时,吴某某先行下车,世纪村管理处西门工作人员曹**和王**将该车拦停并打电话报警,随后曹**和王**要求核实田**身份并要求田**提供放行条,田**见状驾车冲坏车闸逃走。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了其中18幅田*乙的书画作品。经鉴定,被田**撞坏的车闸修复费为人民币21332元。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田*鸣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鸣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公诉机关还提交了深南检量建(2015)210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田*鸣判处一年左右有期徒刑。

被告人田*鸣表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田*鸣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被告人田*鸣没有毁坏财物的主观故意。2、本案存在道闸是否毁坏、道闸是否经过维修的合理怀疑,现有证据没有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应当判决被告人无罪。3、公诉机关出示的物证18张字画、情况说明的部分内容、黄**、付*妹的身份证明、江苏南京市玄武区锁金村2村XX栋XXX室和秦淮区龙蟠中路368号X幢XXXX室两处住址的现场制图、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以及清单附的材料、扣押清单、深**证处公证书以及委托人与被委托人身份信息、付*妹提交的田*乙捐赠书画列表以及被盗物品列表、田*乙给溧水县政府负责同志的说明(复印件)、证人付*妹的证言、深价鉴(2014)1304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付*妹对字画的辨认均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4、对付*妹的证言以及付*妹对字画的辨认的真实性有异议。付*妹提供的丢失物品清单中不包括在案的18幅字画,公安机关从南京拿来18幅字画之后,付*妹在看到18幅字画之后,说18幅字画也是丢失物品里面的,明显与事实不符。付*妹愿意公安机关向田*乙调查情况,说明田*乙的意识清醒。5、深价鉴(2014)1304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的鉴定价格不合理,田*乙的作品在南京市场的价格为300元一幅。6、对证人王*东的证言有意见,根据被告人及其前妻、保姆、付*妹的陈述都证实田*乙在案发时是头脑清晰的。付*妹在5月27日上午10点23分报案,而被告人田*鸣去田*乙住处8点左右,付*妹有足够时间收拾箱子之后再报警。6、工程施工合同是虚假合同,修理人是负责别墅及住房装修的,不是修理道闸的公司,发票的开具时间是11月份。辩护人认为双方不存在真实交易。证人王*节、康**、曹**的证言的真实性不予确认。案发在2014年5月27日,康**6月初才到现场检查,说明在这之前道闸应该是可以正常使用的。7、对深价鉴(2014)1187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的鉴定意见有异议,因为鉴定时间是2014年6月2日,并不是案发时间,不能保证鉴定时的状况就是案发时的原始状态。8、现场勘查记录与案发时间相差较远,勘察时的状况并不是案发时的原始状态。9、世纪村小区车闸口的监控录像无法证实道闸已毁坏的情况。辩护人向本院提交了调查笔录一份,欲证实涉案道闸系统在2014年6月到9月期间没有经过维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田**的母亲田*甲与田*乙(现已去世)原系养父女关系,后于1996年被江苏省**民法院判决解除收养关系。2014年5月27日8时许,田**和其前妻吴某某进入深圳市南山区世纪村5栋X座2XF田*乙居所,与田*乙寒喧后,大力拽断锁扣打开床下抽屉,取走田*乙家中的大量书画作品,后回到其租住的位于世纪村5栋X座1XB房内。5月28日6时30分许,田**和吴某某将该批书画放入由田**租用的一辆白色雪铁龙轿车内(车牌:粤BXXX3)内,田**驾驶该车行至世纪村西门车库出入口时,吴某某先行下车,世纪村管理处西门工作人员曹**和王**将该车拦停并打电话报警,随后曹**和王**要求核实田**身份并要求田**提供放行条,田**见状驾车冲坏车闸逃走。经鉴定,被田**撞坏的车闸修复费为人民币21332元。

2014年7月28日,被告人田*鸣的家属赔偿被害单位深圳市世纪开X物**限公司人民币21000元,被害单位对被告人田*鸣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出示、质证的证据以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1、物证:18张字画的照片。

2、书证

(1)受案登记表。

(2)立案决定书,证实告人田*鸣涉嫌故意损毁财物和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立案通知书,证实公安机关告知报案人,已对田*鸣涉嫌诈骗案进行侦查。

(4)破案报告书,证实被告人田*鸣涉嫌故意损坏财物罪,公安机关拟对其予以刑事处罚。

(5)民事判决书,证实江苏省**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6年)判决解除田*乙与田*甲双方收养关系。

(6)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证实深圳市世纪开X物**限公司委托曹*汝办理世纪村西门道口冲闸报警事宜。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8)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田*鸣于2014年7月2日19时许被成都市公安机关在双流机场抓获。

(9)情况说明,证实由于世纪村停车场卡口的监控录像正处于系统维护的过程中,公安机关无法调取案发发生时的监控录像;由于田*乙无法通过语言交流,且对民警的提问无任何反应,所以无法就相关的情况向田*乙进行了解;被告人田*鸣到案后,田*鸣的母亲田*甲和妻子吴某某的手机均处于无人接听或关机的状态;被告人田*鸣的母亲田*甲和妻子吴某某均无法联系;江苏南京市玄武区锁金村2村XX栋XXX室和秦淮区龙蟠中路368号X幢XXXX室两处均长时间无人居住;黄*文证实溧水区政府和被告人田*鸣有过多次联系,溧水区政府也派人和付某妹联系过;公安机关无法联系上田*甲,故无法对田*乙签写给田*鸣的委托材料进行笔迹鉴定;由于田*甲的手机处于停机状态,无法联系到田*甲本人,就民警当天从其住处搜查到的书画作品的时间和来源的情况无法进一步核实;经当面向分管溧水区宣传和文化工作的区委常委黄*文同志核实,被告人田*鸣在案发前确有前往溧水区与当地政府工作人员就筹建田*乙艺术馆的事宜进行接洽,但黄*文同志及其他领导从未见过相关的委托材料;公安机关前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锁金村2村XX栋XXX室和秦淮区龙蟠中路368号X幢XXXX室进行搜查,由于两处长时间无人居住,民警无法进门,故无法对两处开展搜查工作和制作搜查笔录;由于目前南京市溧水区政府无新的证人提供相关证据,所以公安机关没有再次前往南京进行相关的调查取证工作。

(10)黄某文的身份证明。

(11)付某妹的身份证明。

(12)产权资料电脑查询结果表,证实世纪村五栋X-2XF的房子是付某妹和汪*东各占百分之五十的份额。

(13)江苏南京市玄武区锁金村2村XX栋XXX室和秦淮区龙蟠中路368号X幢XXXX室两处住址的现场制图。

(14)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了印*培持有的18幅田*乙字画作品。

(15)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以及清单附的材料,证实公安机关接受了付某妹提交的公证书3页(复印件)、法院判决书2页(复印件)、田**捐赠书画作品目录3张、字画作品和物品清单目录5张、田**绘画画册46张、田**书画画册1本、启*书画作品复印件3张;公安机关接受了康**提交的工程施工合同1份、发票1张、税务登记证一张。

(16)被告人户籍资料、人员指纹卡。

(17)被告人三面照。

(18)工程施工合同及工程款发票,证实深圳市世纪开X物**限公司与深圳市**程有限公司签订了道闸设备维修合同,合同价款24517.85元。

(19)深圳市公证处公证书以及委托人与被委托人身份信息:2012年9月28日,委托人田*乙,被委托人付某妹。

(20)付某妹提交的田**捐赠书画列表以及被盗物品列表。

(21)田*乙给溧水县政府负责同志的说明(复印件),内容为田*乙委托付某妹处理筹建纪念馆事宜,不要经过田*鸣处理。

(22)深圳市世纪开X**务公司出具的谅解书(复印件)、银行转账记录,证实该公司收到田*鸣家属支付的赔偿款21000元,该公司对被告人田*鸣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司法机关不再追究田*鸣的刑事责任。

(23)被告人的人员档案、航空订票及到港人员信息,证实被告人多次来过深圳。

3、证人证言

(1)王某节:2014年5月28日凌晨6时40分许,我当时在世纪村西门车辆出口的岗亭那边上班,有一辆白色的雪铁龙轿车开过来了,过来以后那名男子把车辆临时出入卡交给我,他手里还拿着300元人民币,因为我当时看到车内的副驾驶座和后排座放着很多包东西,就问他有没有到管理处开放行条,他跟我说没有,因为他不清楚需要开放行条,我当时就要求他把车开到一旁,待我核实清楚情况以后再看能不能放行。这时世纪村保安队当班的队长蔡**就过来了,然后我和蔡**过去要求那名男子把车先开到旁边,那名男子就开着车退了几步然后突然加大油门开着车冲过车闸然后就跑了。当时他开车的速度非常快,把整个车闸都撞坏了,车闸已经完全不能正常使用。

(2)田*甲(被告人母亲):田*乙曾在1954年的时候收养了我,我是他的养女,到了1996年南京**民法院依法判决解除了我和田*乙之间的养父女关系,但是我和田*乙的妻子薛*没有解除养母女关系的,薛*已经在1997年的时候去世了。付*妹之前是我在1988年的时候从南京溧水老家请来照顾我的孩子的,因为当时我们生活在一起,付*妹也会照顾田*乙和薛*,但她主要还是帮我照顾小孩。田*乙是田*鸣的爷爷,虽然我和田*乙已经解除了养父女的关系,但是田*乙和田*鸣的感情还是很深的。我和田*乙解除了养父女关系是因为付*妹当时玩弄了田*乙的感情,当时田*乙想和付*妹结婚而我坚决不同意,然后我就和我父亲产生了很大的矛盾,导致最后解除了养父女关系。2012年8月,田*鸣当时带了溧水当地政府部门的人到南山区世纪村付*妹家中来和田*乙商量在溧水区筹办田*乙纪念馆的事宜,当时付*妹也是在场的。田*乙当时还写了委托书给田*鸣,同意委托田*鸣来筹办纪念馆的一切事宜,包括处理田*乙的一切字画作品及相关物品,这份委托书现在还在田*鸣那里。因为当时这个纪念馆还没有做好,所以田*鸣当时没有取走田*乙的字画作品和相关物品,到了2014年5月纪念馆已经建的差不多了,溧水区政府的工作人员就联系田*鸣说要准备好这些字画作品了,田*鸣就到深圳这边来找付*妹,但是付*妹坚决不同意把田*乙的这些字画作品和相关物品拿走。

(3)郭某清(南京**旅游局工作人员):2012年年底,因为溧水区发展旅游的需要,希望能够成立田*乙艺术馆作为一个旅游项目,当时溧水区的区领导和文化局的领导专门到深圳去拜访田*乙。2013年4月我受溧水区文化局局长委派到深圳去找田*乙,并和他商谈关于他捐赠书画作品和一些收藏品的事宜。见面以后田*乙表示对筹建艺术馆的事情很感兴趣,当时因为涉及到需要田*乙捐赠作品和收藏品,这方面的事情是和付*妹商量的,她当时也表示同意捐赠,但是她说需要时间去整理,等整理好了再联系我。2013年8月,我再次受文化局局长和区博物馆馆长的委派找田*乙商量捐赠作品的事宜,同时也让博物馆馆长看一看田*乙准备捐赠的收藏品的艺术价值,因为当时田*乙的精神状态不是很好,语言表达能力比较差,所以我当时还是和付*妹来商量这件事的,这一次我们讨论到了捐赠作品的大致数目,另外她还就场馆的建筑面积提出了要求。2013年年底,我又和区文化局局长到深圳去和田*乙谈筹建艺术馆的事情,这一次到田*乙家中付*妹还拿出准备捐赠的部分作品给我们看,这一次过去这些事情主要也是和付*妹进行沟通的,因为田*乙在语言的沟通上已经很困难了,这就是我们前往深圳去办理筹建田*乙艺术馆的过程。我不清楚田*乙和付*妹之间的关系,但是我们到深圳那边每次都是付*妹陪在田*乙身边照顾他的生活,他们也是生活在一起的。我和付*妹商谈这件事是因为田*乙的身体状况不是很好,而且付*妹说她有田*乙委托她处理田*乙书画作品和收藏品的委托书,而且是经过公证处进行公证的,但是我没有看到过。付*妹当时还把捐献的书画作品目录做了一个表格发了一个电子邮件给我,我已经打印出来交给警察了。我听说田*鸣以前是田*乙领养的女儿的儿子,但是没有见面。近段时间我听付*妹说田*鸣近段时间到付*妹家要把捐赠的书画作品拿走了一部分,付*妹打电话告诉了我这个情况。接受田*乙捐赠的事是我负责,我近段时间没有跟其他人洽谈过捐赠田*乙作品的事宜。

(4)印某培:我不清楚田*甲的住处,也没有田*甲的联系方式。2014年5月以来,田*甲没有放字画和艺术收藏品在我家里,我的儿子也没有和我说过这些事情。民警从我住处搜到并扣押的共计18张的书画作品,我也进行了签字确认。这些字画是田*甲在5、6年前的时候拿到我住处的,至于这些字画是怎么来的,我觉得是田*乙给她的,因为田*乙和田*甲之间的感情还是很深的。田*甲为什么要放在我处,田*甲也没有和我提过。

(5)谢某梅:我是深圳市南山区沙河世纪村5栋X座2XF的田*乙的保姆。田*乙的身体状况不好,生活不能自理,但脑袋很清楚,会说话,但话说不清楚。2014年5月27日8时多,付*妹出门了,出门后有一男一女前来拜访,男的说他是从美国回来看他爷爷的,我就想他是家里的老人田*乙的孙子。我本想先打电话给付*妹说一声,但那个男的说他在楼下碰到付*妹,已经跟她说过了。于是我就开门让他们进来并带他们到田*乙的房间,进屋后那个男的喊**乙“爷爷”,另外那名女子也说“爷爷,我是孙媳妇”,田*乙就醒了。之后那个男的又和田*乙说了一会儿话,说他是田*鸣,还拿了一些他和田*乙的合照给田*乙看,还说要给田*乙在天津办纪念馆,田*乙没有说什么,就说“哦”。说了一会话之后,那个男的把田*乙床下的抽屉给拉出来,本来是上了锁的,但用力一拉就拉出来了,那个男的说“付小姐心真黑,把他爷爷的东西都锁起来”。然后那个男的就把抽屉里的字画都拿出来放在一个纸袋里,当时田*乙就躺在床上,没有说什么,也没有制止的动作,假如当时田*乙有不愿意的语言或者动作,那我就会制止的。我也没有制止,毕竟我是一个保姆,不太好干预主人的事情。我发现没有什么异常,我就没有在房间里了,我记得我和另外那个女的在房间外闲聊。等他们把抽屉里的字画都放到纸袋里之后,他们说下午有政府的人来看田*乙,要我给田*乙换衣服。于是我就给田*乙擦身子、换衣服,他们就到外面去了。等我给田*乙换好衣服之后,我出来就没有看见那一男一女了。过了一会,付*妹回来了,我跟她说了这个事情,她就报警了。他们除了从田*乙床下的抽屉里拿走了字画,还从刚进门的墙那里拿走了一个佛像,其他东西我不知道。

(6)吴某某:2014年4月底,我和田*鸣一起从南京到了深圳,5月1日租了世纪村的房子,就是为了找时间见田*鸣的爷爷田*乙。由于我们两年前来过,当时我们见过田*乙,田*乙当时说他要建纪念馆的事情,当时也写了委托书给田*鸣(大概在2012年8月份),后来田*鸣联系了南京市政府的人,并与政府的人一起来找田*乙的时候,付*妹阻挠,后来我也跟田*鸣来过,还是被付*妹阻挠了。今年南京溧水区政府正在盖一个纪念馆,里面专门规划了一个区域用作田*乙纪念馆,所以我们这次来深圳也是想见田*乙,跟他谈一下纪念馆的事情。2014年5月27日早上,田*鸣叫上我一起去深圳市南山区沙河世纪村5栋X座2XF找他爷爷田*乙,我们想着早上这个时间付*妹不在家的几率比较高。去的时候田*鸣拉了一个箱子,里面还放了几个袋子,我们跟付*妹家的保姆说我们是来看田*乙的,田*鸣还说他是田*乙的孙子,进门以后田*鸣和田*乙说我们来看他了,之后我们就拿出了带来的南京市纪念馆的册子、照片等东西给田*乙看,之后田*鸣又跟田*乙说了纪念馆的事情,田*乙已经很瘦了,也不会说话,就点头并哼了几声。之后田*鸣让我把保姆叫到旁边去说清楚家里的情况,之后我就把保姆叫到旁边的一个房间去说家里的事情,他一个人待在田*乙的房间,后来我看见田*鸣在客厅里把几十幅字画放到他带来的袋子里去,后来田*鸣就叫我走了,走的时候带走了他带去的袋子和箱子。我们回到世纪村租住的房子。2014年5月28日早上6时45分,我们当时拿上已经裱好的字画准备开车回南京,那些字画已经装在田*鸣租来的车上,因为我还想回到租来的住处去拿点东西,当我再下楼找田*鸣的时候他已经离开了,有保安过来跟我说田*鸣刚才开着车把闸门撞坏了,我回到家以后就有民警把我带到了派出所。

(7)张某芳:2014年4月底,吴某某通过中介租过我的房子,本来签订的租期是一年,可是后来她说因为家里的事情住了一个月就退房了,具体原因其也不清楚。

(8)汪**(付*妹的丈夫):我和付*妹是1998年结婚的,婚后一起和田*乙一起生活的,直到田*乙去世都是生活在一起的。田*乙在2011年2月份的时候,由于不慎在家中摔倒,造成腿部骨折,做完手术后就不能正常的走动了,平时只能坐轮椅和卧床,但当时语言表达和思维能力都是比较好的,而且意识也是比较清楚的,但是自理能力已经没有了,只能依靠护理来进行正常的生活。到了2013年11月的时候,田*乙就已经基本丧失了意识,生活上已经完全没办法自理,小便需要通过输尿管进行导尿,已经基本上没有语言表达能力并且不认人了。到2014年时,田*乙的身体进一步恶化,直到他去世。在2012年的时候,田*乙通过公证处公证,委托付*妹筹建纪念馆的事宜,当时我没有在场。平时田*乙的字画放在他床底下的铁柜子里,另外一些收藏品都是放在家中客厅还有书房的陈列架上。那些字画有一些我看过,比如启*、林**、李**、韩**等名家的一些字画,具体特征我不是很清楚。我不清楚案发当天田*鸣拿走多少字画和收藏品,我第一时间回到家后,看到墙上有两副画没有了,还有客厅和书房陈列架上的收藏品有一部分也不见了,另外田*乙床下存放字画的两个铁柜都是空的,锁头已经被撬开了,至于说拿走了哪些字画和物品,我不清楚。我肯定田*乙没有委托田*鸣筹建纪念馆的事宜。

(9)康**(维修公司工程师):2014年6月初,我到现场查看后,C门的车闸是整个小区车辆出入口闸的总闸,线路和强电比较复杂,整个车闸的起落杆都已被撞弯了,已经没办法起落了,和车闸进行连接的读卡感应器也是没有任何反应的,我只好安排电工把起落杆先拆下来,然后那个出口的车辆只能通过人工登记进行出入,据我了解世纪村管理处还安排了两名保安员在那边负责相关的管理。修理时,其中人工部分为4085元,材料费为18889元。我也把维修整个车闸的结算表清单提交一份给民警了。由于世纪管理处那边还不确定什么时候才可以支付车闸的维修费用,所以当时不可能立刻开工,所以才会导致签订的施工合同是2014年6月10日至2014年6月30日,而实际修理期是从2014年9月3号开始的,因为直到9月份世纪村管理处那边确定可以支付费用了,我才开工的。我公司核算的实际维修费用是24517.85元。维修好后世纪村管理处没有支付维修费用,因为我公司与世纪村管理处是按照季度结算的方式对维修费用进行结算的,我公司有向世纪村管理处开具发票。

(10)付某妹:我和一个叫田**的画家等人住在深圳市南山区沙河世纪村5栋X座2XF,我不是田**亲生孙女,我的亲生爷爷是田**的表哥,我是1987年到田**家里,后来我就一直照顾田**,田**也一直跟我住在一起,田**从3年前开始瘫痪在床,现在脑袋不清醒,能说话,说的都是胡话。田**没有生小孩,以前从孤儿院收养了一个女儿叫田*甲,后来这个女的生了个儿子叫田*鸣,但是田**于1996年在江**京法院判决下解除与田*甲的父女关系,判决书没有写田**和田*鸣到底是否保留什么关系。2014年5月27日8时许,我离开住处出去,到了9时许,我回到住处,看到墙上的一些字画都不见了,我就问家里的保姆,她跟我说刚刚来了两个人说是田**的孙子,说他们在楼下见到我了,并已经跟我说好了,之后他们就把字画之类的东西拿走了,我听了以后就知道是田*鸣来把东西拿走了。被拿走的有田**自己的一些作品,主要是一些字画,有田**收藏的字画和古董,以及田**的朋友送给他的字画,他拿走了大概450张至500张。这些字画我都锁在柜子里,是田*鸣他们撬了锁之后拿走的,这些东西本来是田**委托我要捐献给南京政府的纪念馆的,他还拿走了一些瓷器,还有一些佛像大概有20件至30件。经过我详细统计,田*鸣在其家里一共拿走了大概500张字画,还有12个收藏的古代瓷器,其中400幅字画是田**自己创作并收藏的,还有100幅是准备捐赠给南京溧水区政府建纪念馆的。我提供了一些田**字画的画册并对被田*鸣拿走的一些字画做了标记。田*鸣当时拿走了两幅带有画框的画,一幅名叫钟*,是挂在一进门的有墙壁上,还有一副是挂在靠近阳台的墙上。钟*的这一幅画是田**的代表作,其估计市值10万人民币,另一幅是书法作品,大概市值5万元,这两幅画其没有到相关机关做过价格评估。我希望案件能够处理的慢点,我想让公安机关帮我找到赃物,这些画作对我很有意义,要完成老人的遗愿。我希望把田*鸣带走的财物找回来给溧水区政府,博物馆已经建好就等着田**的画。那些没有向民警提供照片的画作和物品,我记得一些特征。我看过一幅李**的画,当时画上有两只螃蟹,上面还写了送田**画师之类的话,还有就是韩美林送给田**的四幅画有牛的图案的画,我记得其中一张上面写着20年前吃了饭牛(田**笔名)的饭,20年后来还债之类的话,还现场画了一张带有鸡的图案的画送给我,还有就是刘**画的一张小姑娘头像的画,其他画作我描述不出来。我坚决否认田**有写过委托材料给田*鸣让他处理筹办纪念馆的事宜,因为田**1994年就来深圳了,他根本就不记得田*鸣长什么样子,根本不可能委托田*鸣处理筹办纪念馆的事宜。

4、被害单位代表曹**的陈述:2014年5月27日早上8时40分许,我公司小区5栋X座2XF报案称家里被一男一女给抢了东西,到了28日6时38分许,我物业同事魏**、杨*新两人向我反馈,在5栋地下车库内有跟嫌疑人很像的一男一女正在装东西进车里,要通知道闸处的同事要拦停这辆车。到了早上6时50分许,当时我和同事王**两人在世纪村西门汽车出口道闸处上班,当时有一台小车从小区地库开上来,就是当时同事报给我的可疑车辆,车开到道闸前时车内一女子先下了车。我与同事就把这台小车拦下。当时车上坐了一男子,我们告诉开车的男子需要核实车内人员的身份,让他报住处门牌号给我们,开车的男子告诉我们他们住在5栋X座1XB,我们就打电话给我同事和报警,我们就在道闸处拖延这台车上的人。王**要求该男子出示停车卡并交120元停车费,这时该男子就拿出了300元停车费称多出来的钱给我们,他现在有急事需要马上出去办,让我们先把道闸打开。当时王**没有接该男子给的钱,该男子可能意识到不对,把车往后倒了一点,然后就加大油门直接把我们的道闸给撞坏冲出停车场,车开出停车场后,就直接不停地往小区外跑,我们同事在后面叫他停车他也没停。然后之前从车上下来的女子已经走到南门,我让同事将她拦下,后来女子称要上洗手间,我就一直跟着这女子回到她住的5栋X座1XB,不让她离开,后来警察过来将她带走。被撞的道闸现在整个都报废,已经无法使用,初步估计损失在3万多元。

5、被告人田*鸣的供述和辩解:虽然田*乙跟我母亲田*甲解除了养父女关系,但爷爷田*乙一直对我有感情。我和我前妻吴某某从2014年4月份开始就在我爷爷住的世纪村小区租了一套房,然后一直在那里生活,想着离我爷爷近,方便去看他,还有就是拿画。期间多次上我爷爷田*乙家门口,按门铃,但没有人开门。2014年5月27日上午8点钟左右,我驾驶我租的车子到了我爷爷田*乙住的世纪村小区,然后去了我爷爷的房间里拿了几张画离开了小区,当时是保姆开了门,我们跟她说是田*乙的孙子和孙*,当时保姆要打电话给付*妹,我和保姆说我们在楼下见过付*妹了,已经跟付*妹说好了,然后保姆就让我们进去了。我当时还跟保姆说我们是来给爷爷办纪念馆的事。28日我再次驾车离开小区,到了小区地下停车场西门出口处的时候,保安拦住我不让我离开,我当时没有理会他,就脚踩油门冲过了道闸,将道闸撞坏了。我当时一是害怕被抓,一是操作不当。我看到道闸被撞坏以后,心里有点害怕,就驾车逃离现场了,后来我看到路边有一个租车公司,我就把我之前租的车停在那里,又租了一辆车,然后驾车回了南京。2014年5月27日,我在我爷爷田*乙的住处拿了15幅画,都是装裱过的,其中13幅是在爷爷床下的抽屉拿的,2幅是在客厅拿的,共装了两袋。之前爷爷告诉过我床下抽屉的钥匙在付*妹身上,我用力拉扯抽屉,把锁拉坏了之后拿画。我拿这些物品的时候,爷爷说不了话,我跟他说我是未未,来看你,顺便拿几幅画到溧水区政府作为样品先看看,然后好办田*乙纪念馆,他当时拉着我的手,头微微点,眼睛眨了眨,他的眼睛有表示同意。而且2012年8月7日田*乙曾给我写过委托书,所以说他是同意的,委托书放在我南京的家里,我前妻吴某某知道放在哪里,委托书的内容是委托我回来办理溧水区政府为其办理纪念馆的事宜。2014年6月中旬,我在南京市浦口区盘龙山庄把画交给我母亲田*甲。在我拿到爷爷的委托书后,我有联系过溧水区政府的黄常委,黄常委有看过委托书的复印件,但我从爷爷那里拿了画之后就没有联系过政府的人,我让我母亲去联系。对于田*乙在2012年的时候已经将捐赠作品等权利委托给付*妹进行处理,并在委托的过程中请公证处进行公证的情况,我在被抓之前都是不知道的,我是在律师对我进行会见以后才知道这么回事,我认为付*妹是不可能让更多的人知道这个事,她根本就没有想过要帮我爷爷办艺术馆,她是想把这些画作和收藏品自己私吞了。我无法解释我在之前的供述中称溧水区的黄常委也看过田*乙写给我的委托书的情况。在2012年8月份的时候,记不清是那一天,当时是白天,我和其妻子吴某某还有5岁的女儿到深圳这边来看望我爷爷,同时商量一下在溧水那边筹建纪念馆的事情,我记得当时是在爷爷南山区世纪村小区的家中,因为爷爷当时腿脚已经不是很灵活,但精神还很好,思路这些很清晰。当时在爷爷的房间里面,他是坐着的,我和爷爷商量好筹建纪念馆的事情后,爷爷就在我事先打印好的一份委托书上签字同意委托我筹建纪念馆的事宜,在签完字后,爷爷还提出要拍一些照片合影留念,另外我爷爷还说我拿着委托书和这些照片去找溧水区政府的人谈这个事情会比较方便。接着就由吴某某为我和爷爷拍了一些照片,我记得除了我和爷爷的合影之外,还有一些我爷爷手持委托书的照片。签委托书时,只有我、吴某某、我的女儿以及我爷爷田*乙在场,付*妹没有在场。拍照用的相机是专业的单反相机拍摄的,是用胶卷的那种,拍完后我就把胶片存起来了,也没有去动过这些胶片。委托书是事先打印的,因为打印的看起来比较正式,而且之前我联系爷爷时他已经有意向让我去筹建纪念馆,只要确定了爷爷就可以签字,委托书现在暂时找不到了。我记得当时我爷爷委托我以后,我就回到南京那边找溧水政府的人联系这个事情了,接着2012年8月底,我和溧水政府的相关人员也一起到了深圳这边和我爷爷商量筹建纪念馆的事情,当时商量时付*妹也是在场的。我确定案发当天我从田*乙家中拿走了15幅画,其中两幅是带画框的,我当时是连画框一起带走的。我也确定当时我爷爷写委托书给我时所拍摄的照片和底片没有经过其他的处理。我对司鉴中心(2015)数鉴字第33号的鉴定意见书说提供的底片和照片均是翻拍的没有异议,但我坚持我没有翻拍过这些相片,至于其他人有没有对这些相片进行翻拍我不清楚。

6、鉴定意见

(1)深价鉴(2014)1187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经鉴定,被撞车闸修复费为人民币21332元。

(2)深价鉴(2014)1304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经鉴定,被扣押的18幅字画总价82000元。

(3)司鉴中心(2015)数鉴字第33号鉴定意见书,证实经鉴定,两张检材反转片均是翻拍照片形成的。检材由被告人田*鸣的辩护人郭**律师提交,在鉴定完毕后公安机关已联系郭**并向其发还了相关照片和底片。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

(1)深公(南)刑勘(2014)0528158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2014年5月28日13时50分至14时30分,民警对深圳市南山区世纪村小区西门地下停车场出入闸口进行现场勘查,工作记录中记载“出口的道闸闸口栏杆呈开启状态,闸门栏杆于闸门机箱50厘米处弯曲变形”。

(2)深公(南)刑勘(2014)0616169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2014年6月16日,民警对深圳市南山区世纪村5栋X座2XF进行现场勘查的情况。

(3)被告人田*鸣对画作照片的辨认,其无法确定被辨认的画作是否是其从田*乙家里拿走的。

(4)被害单位代表曹某汝对被告人田*鸣的辨认。

(5)证人王**对被告人田*鸣的辨认。

(6)付某妹对画作照片的辨认。

(7)付*妹对田*鸣提供的照片进行的辨认,其坚持称田*乙不可能写委托书给田*鸣,称他们关系不好,田*乙怕他们。

(8)被告人田*鸣对视频截图的辨认,其不确定图片中的两人是其和其妻吴某某。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民警对事主田*乙进行询问的现场录像,证实民警询问田*乙的时候田*乙没有反应。

(2)民警对田*甲的住处搜查的现场录像。

(3)民警在派出所通过值班电话联系田某甲的现场录像。

(4)世纪村小区5栋电梯内和车闸口的监控录像,证实被告人撞坏车闸的过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鸣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部分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的辩护意见,审理认为,上述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毁坏他人财物的犯罪动机、目的,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辩护人的相关辩解本院不予采纳。深价鉴(2014)1187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深价鉴(2014)1304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均系具有资质和条件的鉴定机构、鉴定人依法得出的鉴定结论,本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解本院不予采纳。本案的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田*鸣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田*鸣无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案被告人已赔偿了被害单位,并获得被害单位的谅解,此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田*鸣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日起执行至2015年5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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