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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4)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一、莫*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一、莫*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19日零时许,被告人莫*一、莫*二与莫*三、欧某某(均另案处理)经合谋后,驾驶粤TPN***号小型客车去至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某地,由欧某某负责开车接应,被告人莫*二负责看风,被告人莫*一与莫*三使用铁剪、扳手等工具故意毁坏安装在该处的一台线路受损不能正常使用的盈达牌电力变压器,并将该变压器内的铜、铝盗走并销赃,所得赃款由四人分占。经鉴定,上述变压器价值人民币15824元。据此,公诉机关以被告人莫*一、莫*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建议本院对被告人莫*一、莫*二分别判处七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莫*一、莫*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莫*一、莫*二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饶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卡口信息及截图,扣押清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说明材料,视频资料,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一、莫*二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莫*一、莫*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莫*一、莫*二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莫某一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8日起至2015年2月27日止。)

二、被告人莫某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8日起至2015年2月27日止。)

三,随案移送的白色三星牌手机一部、黑色小米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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