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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燕某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4)39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29日至2014年4月16日间,被告人邹*某驾驶牌号为粤BL8***的车辆在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西二环南段高速公路西樵收费站处,为逃避交纳高速公路费用,以迷彩布遮挡号牌的方式共冲卡8次,其中邹*某驾车带头冲毁收费站栏杆4次,尾随其他车辆冲卡4次。2014年8月21日10时许,民警在广州市西村出租屋将邹*某抓获。

经鉴定,西樵镇西二环南段高速公路西樵收费站被毁损的自动栏杆机等设备共价值22203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其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故意毁坏财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据被害单位的报案陈述、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补交路费证明查明:1、被告人冲卡所造成的自动栏杆、相关铁片及IC卡损失共2105元,通行费损失共7173元;2、深圳市**有限公司已向广东**有限公司南环段分公司赔偿了其属下的粤BL8***货车冲卡逃缴高速公路费用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燕某多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被害单位获得了赔偿,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邹*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2015年4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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