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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宜章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宜检林诉(201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犯失火罪,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四新独任审判,于2012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邓**担任记录。被告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22日12时,被告人杨**在本村的“黄泥岭”的旱土上铲土时,发现土中有很多茅草,欲烧掉方便耕种农作物。杨**用打火机将土中茅草进行焚烧,突然风将火苗吹至旁边的土上燃起了大火,并迅速向旁边山林蔓延,从而引发了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约为12.08公顷(191.2亩),过火灌木林地面积为16.3公顷(244.5亩)。案发后,杨**主动赔偿了被害人1000元苗木费。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表示认罪,对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有:1、被告人杨**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吴某某、杨某某、扬某某的证人证言;3、宜章县公安局对火灾现场的勘查记录,鉴定结论和现场照片;4、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森林防火意识淡薄,擅自野外用火,因其疏忽大意引发了森林火灾,致使森林过火有林地面积12.08公顷(191.2亩),过火灌木林地面积16.3公顷(244.5亩)。其行为构成了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受损林户1000元,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23日起至2013年2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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